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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解释出台后四川宣判首例“地沟油”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法制网 两高解释出台后四川宣判首例“地沟油”案 半年间购进油品260余吨非法获利180万余元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高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宜宾汪永建等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已于8月2日宣判,此案成为两高关于《关于办理危害
法制日报——法制网


两高解释出台后四川宣判首例“地沟油”案
半年间购进油品260余吨非法获利180万余元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高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宜宾汪永建等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已于8月2日宣判,此案成为两高关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颁布以来的四川宣判的首例“地沟油”案。

  2011年3月份,被告人汪永建找到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波接洽购买饲料级混合油(即“地沟油”,下同)事宜时得知购买饲料级混合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因汪永建所经营的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收购饲料级混合油的资质,遂通过伪造重庆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以重庆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名义,在2011年3至9月份期间,以7300余元每吨的价格从陈波经营的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购进饲料级混合油。

  汪永建将购得的上述饲料级混合油运至其经营的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后通过提纯、降酸等方式进行加工提炼,并冒充纯猪油分提油以每吨9300余元的价格共销售36余吨给中江县新龙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谢军用于工业油生产,销售金额约33万余元。2011年6月左右,汪永建用从乐山市纯一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购得的10余吨饲料级混合油进行分提,并将其中约8吨左右低熔点部分的饲料级混合油分提油冒充猪油分提油,以每吨9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朱廷杰用于食用油销售;将其中高熔点部分的饲料级混合油分提油与猪油混合后以每吨9500元的价格销售了5吨给乐山犍为县的张熙贵用于蛋糕加工,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2011年3至9月期间,朱廷杰数十次以眉山市东坡区互利粮油加工厂的名义从仁寿县永建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油品260余吨。购进油品后,朱廷杰安排工人直接将油品分装在容量为25公斤的桶内,并贴上“杰欣”牌调和色拉油标签,标签载明该产品是调和色拉油,配料是豆油(产地美国)、棕榈油(产地马来西亚),以每吨1万余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0万余元。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是饲料级混合油进行加工提炼后冒充猪油分提油销售给谢军,销售金额共计三十三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是饲料级混合油进行加工提炼后而销售到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食品加工行业,销售金额共计十二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汪永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罪责,对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汪永建均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廷杰从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猪油分提油后直接分装,销售金额共计一百八十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廷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单位仁寿县永健畜禽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汪永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四川高院刑二庭负责人表示,《解释》降低了食品安全案件入罪门槛,明确了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得该案顺利定罪,对于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给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无良商家”敲响警钟。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