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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学考驾照被拒 状告车管所不作为一审败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扬子晚报 今年初,扬子晚报曾多次报道过自学驾驶的90后姑娘小苏状告南京车管所一案。去年8月份,她在舅舅的教授下,已经学习完小轿车驾驶的理论与实际操作。随后,她向南京车管所提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却遭拒绝,原因是小苏是自学的,而非经过车管所认可
扬子晚报


    今年初,扬子晚报曾多次报道过自学驾驶的90后姑娘小苏状告南京车管所一案。去年8月份,她在舅舅的教授下,已经学习完小轿车驾驶的理论与实际操作。随后,她向南京车管所提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却遭拒绝,原因是小苏是自学的,而非经过车管所认可的驾校培训。为何一定要在驾校学习?小苏不服,将车管所告上南京玄武法院。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苏自学行为的确不符合相关法规。小苏表示将继续上诉。

  事件回放

  自学考驾照被拒 状告车管所不作为

  小苏是南京90后女孩,她的舅舅钱先生称自己有三十多年驾龄,当年就是一位老司机手把手教他开车,之后去车管所顺利考到了驾照。而他也充当起家里的“老教练”,教会包括小苏在内的几位晚辈开车。小苏称自己学习了道路安全的相关法规,之后的道路驾驶学习是在一个废弃的靶场进行的。

  去年8月份,钱先生觉得小苏学得差不多了,带她前往南京市车管所申请考驾照。记者看到,小苏提交的申请上称,“在舅舅钱××的指导下,用自家的车子,在封闭的场地学会了驾驶技术,并自学了交通法律法规”。不过这个申请遭到了拒绝,因为小苏没在有资质的驾校学习,不符合受理条件。

  小苏当即就在车管所的窗口投诉。随后车管所让她提交书面申请,但提交后又没了回复。她又多次前往车管所交涉,同时也拨打了12345投诉。9月底车管所发给她一份《首接责任通知单》,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小苏认为自学驾驶,高效又省钱,为何不能参加考试?她觉得即便考试证明她不够驾驶资格,车管所也不能剥夺她考试的权利。费尽周折得到车管所这个答复,她决定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庭审4大焦点

  考驾照为何一定要到驾校?车管所是不是不作为?

  争议一:是否达到年龄、身体条件就能申请考照?

  记者看到小苏的诉讼请求上,第一项就是,要求车管所受理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小苏认为自己申领完全符合法规。《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法规只规定了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应到驾校培训作出要求。小苏的理解是,她拿着自己的年龄信息和医院证明的身体条件,符合的话,就有权利到车管所进行申请驾照的考试。

  但车管所找出《道交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在道路学习驾驶,应当按照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江苏省政府76号令》也明确规定,学习驾驶的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这是考驾照的前提条件。

  争议二:为何一定要到驾校去学开车?

  小苏列出《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而车管所要求必须在其认可的驾校培训,显然违背了该规定。 虽然目前大多数人是经过驾校培训学习驾驶技术,最后通过考试拿到驾照的,但是,不能剥夺少数人在不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情况下,自行学习驾驶技术申报考试的行为。

  车管所称,法规已经明确将初学驾驶人员的培训全部纳入资质管理的体系中,无例外。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实行资质管理,也就是由车管所认定驾校是否有资质。

  车管所举例,驾校该具备的资格,“有培训业务的教学人员,必要的教学车辆、设施”。同样,要学习驾驶技能的人也只有经过认定的驾校培训,才能向车管所申请驾照。车管所称,小苏认为自己在家人指导下,用自家车子学会驾驶技术,就可以申领驾照,是误解。这属于没有教练员资质、教练车的“半陪”,在9年前就已经取消。

  争议三:学车为何一定要用教练车、有教练员?

  小苏在其舅舅钱先生的指导下,用自家的车子,在封闭的场地学会了驾驶技术。公安部最近也明确,不管有没有拿到过驾照,都可以直接申请考试。但车管所称,钱先生并无教练员资质,用来学驾驶的车辆也不是教练车。使用私家车进行训练,没有副制动、副后视镜、副喇叭等安全防护设施,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对自己对他人安全都不负责任。

  争议四:车管所是不是不作为?

  小苏认为车管所以一张《首接责任通知单》,变相拒绝她申请考驾照是不作为。车管所辩称,小苏向其递交申请后,车管所与南京市交通局驾驶人培训管理处核实,教她开车的舅舅并没有教练员资质,而且小苏学习使用的车辆也不是教练车。她的自学行为,违反了《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已经在首接责任通知单中告知小苏补齐手续后再来办理,已履行法定职责。

  观点小结

  小苏

  通过非驾校途径学习,是我的权利

  虽然目前大多数人都是通过驾校培训学习驾驶技术,通过考试领取驾照,但不能因此剥夺少数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驾驶技能去考试领照的权利。有权利选择学习驾驶的途径。车管所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公民的选择权。

  车管所

  驾驶培训已经社会化,资质统一由车管所审核

  车管所称,根据相关法规,申请人不仅要符合相关驾驶证件许可条件,还要通过车管所认定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

  车管所还表示,有人认为目前驾培和考试是二合一的制度,由此造成驾培市场的垄断,并滋生出腐败。实际上,驾驶培训在南京市早已社会化。“不可否认,驾校的规范化以及管理手段还很不平衡,但这些问题只能在法律的构架内解决”。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自学范围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并不构成对公民选择自主权的侵犯。面对越来越拥挤的城市车辆、交通道路,不应该削弱,反而应该加强驾校统一培训。

  法院判决

  车管所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小苏表示将继续上诉

  记者了解到,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规定必须经过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但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明确要求。资质化管理要求,不但审核年龄身体条件,也要审核其学习方式、学习的程序要求。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小苏初次申请小汽车驾照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考试合格后,再学习驾驶技能。小苏自己提到在封闭的场地,也就是不是在道路上学习的,却要求车管所许可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小苏也没有使用教练车、教练员。

  法院最终认定,车管所告知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认为,小苏没在道路上、经过教练员指导学习驾驶技能,就要求车管所受理其申领驾照的申请,作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法院不予支持。玄武法院驳回小苏的诉讼请求。但小苏表示她会继续上诉。

  ■专家观点

  应允许多样化学车 考试环节加强把关

  据了解,深圳、湖南等地陆续出台政策,允许自学申请驾照考试。而在庭审现场就有旁听者称现在考个驾照太贵,初学者必须上驾校才能考驾照,这已经形成了垄断。

  记者随后联系到南京大学法学院邱教授,邱教授先是认可了法院在现行法律下做出的判决。她同时也表示,随着学车人增多,驾校又成为唯一选择,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学车的成本。驾驶员曾经像飞行员一样是个职业,需要专门培养。但现在随着车辆的增多,车子只是代步工具,应该允许个人多样化学习方式。她举例说,外国许多学驾驶都是聘请私人教练。“当然前提是保证公共安全,这就要求主管部门严格把关,比如严禁作弊、加强处罚。即便他自己学得不行,管理部门还能通过考试把他拦下来,没有必要追究在哪学的。”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