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银行卡内近250万元“不翼而飞” 法院认定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客户近230万元 庞女士出国一周回来后,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近250万元竟然不见了。为此,她将发卡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应承担相应责任。 2006年1月,庞女士在农行开立存款账户,申领了关联借记卡。截至2011年2月28日,庞女士账户内余额为2497591.18元。同年3月5日,庞女士离境,10日返回国内。12日,庞女士登录网上银行,发现密码被改,次日赴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账户余额仅为138.92元。 2012年7月,庞女士将银行告进了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个人账户信息保管不善,且在庞女士账户发生每天数百次、每次100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异常交易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庞女士在接到银行电话提醒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应自行承担提醒后账户发生的30余万元损失中的20万元。故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庞女士存款本金2297552.28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银行与庞女士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发卡行应承担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