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 日前,浙江松阳法院开庭审理新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以来的首例饮酒驾驶电动车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林某为松阳县望松街道王村村民,2013年5月1日下午,林某饮酒后驾驶松阳电动13059号二轮电动车,从本县望松街道家中出发驶往县城办事,行驶至县城人民大街与紫荆路丁字路口时,横穿紫荆街的人行横道线冲上紫荆街13号家具店门口人行道,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魏某撞伤。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将行人撞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判处被告人林根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通讯员 程国华 见习记者 徐妙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