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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华网 【庭审现
新华网


  【庭审现场】之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3、出示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的文件《定点直升飞球的规划设计条件》。

  4、出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大连市规划局《证明》,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说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徐某的《情况说明》。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薄熙来对定点直升飞球项目作出批示,以及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在未办理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顺利建设。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为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

  主要内容:

  谷开来在英国看到热气球,感到很有创意,就与徐明建议并商办,以后又向我推荐在大连主要广场上搞一个。不久,我同意并批准了这一项目,由实德公司在大连新建的、也是临海最漂亮的星海广场拉起一个巨大的足球形热气球,成为大连足球城和实德队生动的广告,倍受大连市民和游客的瞩目。球的下面就是大连“百年城雕”。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刚才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到的这些证据很好,恰恰还原了这件事情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同被告人,请合议庭在对本案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人:(三)为大连实德集团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双岛湾石化项目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帮助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开展的,整个项目实施的前后过程中,几乎在所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上,徐明都找过薄熙来请求帮助,薄熙来也都直接或间接的给予了帮助。(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该项目相当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动项目进程。薄熙来在实德集团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报告上,书面批示王某某与省环保局杜某某研阅。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辽宁省环保局杜某某的证言,证人杜某某有2份证言,证实了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的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为此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与台商王某某、沙特某公司合作的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他多次在会议上,都表示双岛湾石化项目一定要加快推进建设,他还多次批示要求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薄熙来任商务部部长后,仍然非常关心支持该项目,主要表现是他多次会见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钟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预计426亿元,预计年收入300多亿元,税金和利润每年能达到六七十亿元。按照与沙特某公司的协议,实德集团按照投入比例(50%)可分得一半可分配利润。应该说,大连市、辽宁省包括其他各级领导对双岛湾石化项目都是很支持的。薄熙来对这个项目的推动作用更明显,他在重要问题、重要节点上的推进力度上相比其他领导而言更大。当时薄熙来与徐明之问的关系非常密切,薄熙来在很多场合对徐明相当肯定,对实德集团的工作积极支持;徐明和薄熙来的沟通非常及时,经常向他报送项目材料汇报项目进展。薄熙来在支持这个项目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他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在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来信后,他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亲自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得项目得以启动;二是亲自写信给王某某,并接见来访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欢迎台塑集团到大连合作项目;三是亲自向国家领导人推荐项目,递交项目材料;四是责成省里有关部门会同大连市政府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将项目纳入大连和省直部门的工作范畴;五是在项目选址遇到困难时,责成省环保部门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问题。薄熙来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侧重于利用对外平台推动:一是接见、宴请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二是在沙中混合委员会上表态支持项目;三是在国家领导人出访前建议把项目列为国事访问中的合作项目。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双岛湾石化项目前期工作大事记》、《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情况的汇报》。

  2、出示大连市档案馆提供的《薄熙来省长在听取大连市有关汇报时的传达提纲》。

  3、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记录》。

  4、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实德集团2002年12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夏某某的请示,就其公司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石化项目建议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夏某某担任组长。薄熙来于2002年12月7日签批:“同意”,见侦查卷第54卷第10页。

  5、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薄熙来签批的文件,证实在双岛湾石化项目过程中,薄熙来对有关的工作建议及汇报材料予以签批,并提出了要求。2003年4月,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项目方案要点与工作建议》,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同志认真研究,仔细协调好”;2003年5月,在王某某关于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安排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5月,实德集团《关于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汇报提纲》上,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与某某同志阅研”;2003年10月21日实德集团有关该项目给薄熙来的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11月25日,大连市政府《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一期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薄熙来分别批示“请某某、某某同志阅”。

  6、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关于拟请薄部长接见某某副总裁的请示》、《关于某某副总裁来访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汇报》。

  7、出示商务部西亚非洲司的《薄熙来讲话记录》。

  8、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市人民政府编号为大政(2004)97号的《关于建设双岛湾石化工业项目并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一2020)>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

  9、出示大连市档案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实德集团关于双岛湾石化项目的相关文件,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作建议等书证。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薄熙来为大力推进双岛湾石化项目多次在会议上讲话并提出要求、批示相关文件、会见国外来宾。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的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于是就大力支持。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某某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项目列入了中沙双方讨论的议题。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我确实非常支持和期待双岛湾项目能够做成,我当时也认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家。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人的证言都是公开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些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办理双岛湾项目的流程中有违法违规的操作。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这个项目在利国利民的同时也给实德集团带来了重大利益,这是并存的,不能只看到一个方面。第二,薄熙来刚才一再强调要求排除6月28日自书材料,公诉人上午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说明和答辩,不再重复。另一方面涉及到他认可的内容,又和今天当庭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即6月28日关于双岛湾项目的自书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矛盾。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四)为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提供了帮助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人徐明证言,其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相关书证。

  1、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2、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的请示》。

  3、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

  研究文件。

  4、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公告》。

  上述书证与徐明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主要内容:批准了实德申请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经营许可证,这是在我做商务部长期间。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你说我对徐明提供帮助,是指什么帮助?

  公诉人:徐明去找了你,你答应了给他帮忙,在法律上就是请托人对你提出了请托事项,你予以答应。

  被告人:在我记忆里没有请托和帮忙这段话。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当庭供述是实事求是的。

  公诉人:收受徐明财物的证据。

  (一)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为支持本笔事实,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五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有司法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翻译骆某某等人的资质证书,证实对外文证据材料、外籍证人承担翻译任务的单位及人员具备翻译的资质。

  1.出示司法部政治部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2.出示司法部《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26日《委托书》。

  4.出示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2013年1月4日《说明》。

  5.出示王某某英语二级笔译、骆某某法语翻译副译审证书。

  审判长: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提出在法国买房,让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徐明安排大连实德集团有关人员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尼斯枫丹圣乔治别墅提供323万美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时,我带瓜瓜去英国留学,是德某某陪我们去的,并且给瓜瓜找了房子,当时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我把这个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议说可以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房作为投资经营,还可以把房子出租获得收益,而且那里的房子还可以保值增值,还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议,因为德某某是建筑师,就委托德某某负责选房。后来德某某在法国尼斯和戛纳之间找到了一栋叫圣乔治的别墅,他看过后说房屋不错,并向我介绍说这套别墅买下并由他设计重新装修,增值的机会很高。后来德某某还带着我专门去了趟法国尼斯戛纳看了这套别墅,现场看完这套别墅后,我觉得挺满意的,就决定买下这套别墅了。当时我就让德某某和别墅的房东谈价格,房款总价是220多万欧元,大概合200多万美元,连同装修一共需要300多万美元。选中这座别墅之后,徐明正好来英国看我,我就跟他说了我要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别墅的事,大约需要300多万美元。徐明当场表示由他出购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后来,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开户行和帐号告诉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说的给我汇过来300多万美元到罗素地产公司帐户上了。购买别墅的资金就是从这些钱中支出的。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徐明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在中纪委调查期间有2份谈话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上述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证实薄谷开来向其提出在法国尼斯买房想法,其表示愿意提供资金,并安排公司下属人员以信用证方式通过美国美东公司将323万美元汇至薄谷开来指定账户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总裁陈某某、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副董事长徐某的证言及亲笔证词。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资金部出纳徐某某的证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第一副总裁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某某的证言,证实按照徐明要求,通过美国某公司用信用证将322万美元转给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董事长某某2013年2月14日出具的((关于2000年赛德隆信用证情况的说明》、授权书译文,证实徐明请我帮他一个忙,他让我们使用实德公司的即期信用证收款,我们(被)要求这一跟单信用证支付给徐明指定的一个账户。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

  (1)大连实德集团下属的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关于赛德隆公司支付2677万元信用证的财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2)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实德塑胶公司支付赛德隆公司2681万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3)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开具信用证业务单原文及译文,中国某银行。总行及大连分行关于3万美元信用证原文及译文。其中包括,赛德隆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美国某公司2000年11月11日的商业发票、美国某公司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购买轻钢结构厂房系统的《合同》(合同号为“AMSDZ000")、中国某银行大连分行2000年11月24日((进口付款通知书))、((进口信用证业务工作单》等银行凭证、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2000年以来在大连海关进出口情况的说明》。

  (5)公诉人出示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东方某银行出具的“关于323万美元信用证有关情况的说明”、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2000年11月20至2001年3月31)原文及译文。

  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方式向美国某公司汇款323万美元,某公司将323万美元信用证提交某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经法国某信贷上海账户、某海外债券有限公司纽约银行账户,2000年11月29日,3221041.95美元进入薄谷开来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