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9月5日电(记者武卫红)持续半个多月的光大“乌龙”事件并未因证监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和高管辞职落下帷幕。本周,已有上海、广州等地的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光大证券可能面临巨额民事索赔 针对广受关注的投资者索赔问题,证监会在8月30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据媒体报道,日前上海一名投资者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9.9万元。此外,广州一名股民也向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交所,要求两者共同赔偿7万元。而南京和温州等地的投资者也准备行动,一些地方的投资者还呼吁联合起来进行维权。 上述两名投资者在起诉书中均表示,两人在8月16日下午买入股票遭受巨大损失,与当天光大证券信息误导和和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一些机构测算,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初步估算光大可能将面临近30亿元的巨额民事索赔。 “这种情况表明了投资者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志勇说。 维权遭遇制度缺陷 根据证监会通报,投资者可依据自身情况主张权利,但具体赔偿如何认定,还须司法部门依法确定。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有证监会内幕交易的认定作为维权根据,但由于缺乏相关司法解释,适格原告、损失认定等较为困难,想要获得赔偿难度不小。 彭志勇表示,虽然证监会支持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但具体到损失认定、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问题在法律上都不完善,目前法制环境下想要获得赔偿仍存在很大困难。“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自由裁量权很大,此前投资者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败诉主要就是因为法院认为投资者损失与内幕交易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表示,目前为止,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类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仅针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而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索赔,尚无配套规定。 “在缺乏司法解释或其他配套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法院主动突破并作出支持投资者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刘明俊说。 彭志勇建议,光大证券应该参照在平安证券万福生科案中设立基金的方式进行赔偿。“设立赔偿基金可以大大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同时证监会也可以把对光大证券的罚款放在这个基金里面。此外,尽快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也才能体现光大证券改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诚意。” 其实,投资者补偿基金制度早已成为全球发达金融市场成熟制度之一,即在金融交易定性为违规违法之后,通过对相关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由肇事方(或关联方)专门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以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逐笔补偿。 投资者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业内人士呼吁,面对投资者的维权呼声,相关监管部门应有所作为,借此机会推动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近年内幕交易愈演愈烈,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刻不容缓,希望光大事件能够推动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照亮股民依法维权之路。”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表示。 一些律师建议,证监会应督促光大证券成立专项赔付基金,对此次内幕交易案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财经评论员周俊生表示,“光大事件”暴露了我国急剧发展的证券市场在法规制度建设上的滞后。在推进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证监会应该吸取教训,强化市场监管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一些学者也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方面有所提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也已发布,但更为系统和权威的投资者保护法案却至今没有出台,“光大事件”应当作为推进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契机。 周俊生建议,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投资者保护局不应该继续保持沉默,而应依法帮助投资者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