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 汽车突然发生自燃,原因不明。车主诉讼索赔时,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要求汽车生产商就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消费者因此获得5.8万元的补偿。 去年年底,慈溪消费者胡某购买了一辆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轿车。今年2月14日凌晨,该车辆突然起火,被烧成空壳。消防部门经过调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认定为自燃。此后,车主胡某与汽车生产商交涉要求赔偿,但对方称起火原因与质量无关,不愿承担责任。为此,胡某以生产、销售的车辆质量不合格引起自燃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赔偿16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时,汽车生产商称,其生产的车辆符合国家和企业质量标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车辆交付后,相应的风险责任应由使用者承担,原告对车辆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另一被告销售公司也称,原告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其他导致车辆燃烧的原因,要求驳回其诉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车辆购置时间不足一年,尚在整车质保期内,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明。作为被告,应对自燃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两被告共同补偿胡某5.8万元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在一般的民商事案中,实行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在这起诉讼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其提出的“自燃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举证责任被划归到被告一方,这正是车主胡某最后能获得补偿的关键所在。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汽车是技术非常复杂的商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消费者极难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举证,而作为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详细掌握了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因此,我国法律专门作出规定,在这类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涉诉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此外,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获取相应利润时,在法律上理应承担更多的质量保证责任,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这样可以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完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手段,减少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的发生。(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郑凌燕 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