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北京高院开庭审理苹果公司被诉侵权上诉案 苹果公司对App Store的侵权产品是否担责成争议焦点 昨天(4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诉人苹果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承鹏、孔祥照等,原审第三人艾通思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起案件。 上诉人苹果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请求北京高院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苹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麦家、李承鹏等,原审第三人艾通思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在当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主要围绕着苹果公司应否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进行。 苹果公司认为,App Store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在权利人通知前,无法知晓或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其经营者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并不明知或应知,也不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未从开发者提供涉案内容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艾通思公司为App Store的经营者。原审原告拒绝追加应用程序开发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阻碍了原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原审判决未查明涉案应用程序是否为未经授权的侵权应用程序,也未查明艾通思公司提供涉案网络服务是否满足进入“避风港”的条件。此外,在赔偿数额方面,原审判决推定“实际损失”也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麦家、李承鹏等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对苹果公司的上述观点予以反驳,并认为苹果公司与程序的开发者有合作协议,对所有的上传程序要进行审查,并且为开发者提供开发工具包,对于所获的利益进行三七分成。所有的证据都表明,苹果公司是App Store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 原审第三人艾通思公司同意苹果公司的意见。 法庭调查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又围绕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辩论。 据悉,此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 郭京霞 赵 岩 通讯员 潘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