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检察机关撤销犯罪指控,往往是被告人求之不得的好事。可是,当齐屿接到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的裁定后,却当即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齐屿是吉林省长春市人,2012年10月22日,他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齐屿涉嫌的罪名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齐屿案涉及的土地在海南省澄迈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657.5万元”。 从本案发生之初,齐屿的委托辩护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郭凤武律师就提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所指控的齐屿非法倒卖土地案不具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 郭凤武律师说,由此可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应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该案涉案土地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即使齐屿确实涉嫌非法倒卖土地,具有合法侦查管辖的只能是澄迈县公安机关。双阳区检察院以齐屿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立案侦查,继而提起公诉,均在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实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与提起公诉的管辖权规定。 早在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刑拘齐屿之初,律师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这未能阻止案情的发展:2013年2月5日,齐屿被移送审查起诉。3月5日,双阳区检察院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3月18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4月18日,侦查部门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5月17日,双阳区检察院向双阳区法院提起公诉。但双阳区法院一直没有开庭。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8月17日仍不开庭,齐屿将会恢复自由。 8月16日,双阳区检察院突然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 同一天,双阳区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齐屿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容是:双阳区检察院在一审审限即将届满前提出撤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附有具体的事实依据,至少应列明本案最基本的证据及其足以证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以及说明是否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没有对以上事项予以表述,极不严肃,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齐屿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在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中未列明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事实和理由,且未宣示案件处理的后续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齐屿的上诉请求包括,裁定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指令长春市双阳区法院依法认定双阳区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齐屿宣布立即释放。 9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齐屿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裁定依旧没有回答齐屿及其律师提出的案件管辖权问题。裁定称:“原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履行其公诉权职能的表现形式,原审法院依据其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齐屿的诉讼权利未受到侵害,其裁判结果和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齐屿的丈夫翟学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对齐屿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根本没有管辖权,是某些因素让检察院管了这个不该管的案子。 翟学军称,2012年10月12日,齐屿以证人身份被长春市检察院从家中带走,从此失去自由10天,10天后被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刑拘。 据了解,齐屿与海南省澄迈县的金鑫鸟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值3500多万元。因齐屿与鸟语林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于2012年2月向海南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鸟语林公司向齐屿交回17幢别墅的产权。 2012年1月,一个叫朴显泽的人也发生了与鸟语林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案,案情与齐屿的类似,海南省仲裁委作出了支持朴显泽的仲裁决定,朴胜诉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产。 2012年8月30日,海南省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齐屿与郭昆房产纠纷案。 然而,齐屿在可能即将赢得官司的关键时刻,却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郭昆是吉林省金昆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记载,2006年3月,金昆集团公司以其员工名义购得海南澄迈县金鑫鸟语林别墅小区项目,并以金鑫鸟语林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继续经营。因无后续开发资金支持,为让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提供后续开发资金,郭昆邀请信托公司董事长张兴波一家到香港过春节,并送其10万元港币,后又送5000美元和一栋别墅。检察院认定郭昆实施了单位行贿罪(未遂),不予起诉。 翟学军称,郭昆与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晓明关系密切。2012年10月30日,李晓明以反贪局局长身份带队去海南侦办齐屿涉嫌土地违法案件期间,本来案发地在临近海口的澄迈县,可李晓明一行却住进了与三亚市很近的保亭县七仙岭温泉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的五星级酒店君澜温泉酒店6036号别墅。 翟学军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具了李晓明等人此行的住宿凭证,4人1天花费共计5908元。同行者孙某某为郭昆公司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 翟学军认为,郭昆与齐屿有利害冲突,李晓明在办理齐屿案期间接受郭昆款待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与案件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接触,依法应当回避。 为此,他向长春市检察院书面提出了请求李晓明回避的申请,并多次向检察院领导当面反映,但长春市检察院驳回了回避申请,决定李晓明不予回避。 7月底,翟学军向长春市纪委实名举报李晓明循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有关部门至今没有答复。 李晓明是否在办案期间到海南保亭七仙岭温泉度假村高价消费? 就此问题,今年7月2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长春市检察院采访。长春市检察院宣传处副处长秦洪祥表示,采访需要经吉林省检察院批准,但也表示可以将相关问题转给李晓明本人。截至发稿时,记者没有获得长春市检察院或李晓明本人的任何回复。 翟学军称,检察院撤回对齐屿的本次公诉,目的是将本案与其他案件并案起诉。 郭凤武律师认为,检察院对齐屿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系完全没有管辖权的程序错误,根本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管辖权的事实,不会因为检察院的技术处理就变得合法起来。检察院如果确实想纠正错误,应当宣布对齐屿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不具有管辖权,以终结侦查、审查起诉或重新审查起诉的不合法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