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 案例 市民王阿姨跟女婿打官司,一直打到二审法院,最终,王阿姨聘请的律师拿出一张申请书,表示王阿姨同意跟女婿和解,此案遂了。然而一年之后,王阿姨却又将律师事务所告到法院,称律师未经自己同意,便与自己的女婿和解,要求律所赔偿自己的损失12万元。 据了解,王阿姨的女儿与女婿刚结婚时筹备买房子,王阿姨便交给女婿12万元,女婿写了收据给她。没想到,两人结婚没多久就闹起了离婚。王阿姨怕自己的12万元打了水漂,就把女婿告上了法庭。考虑到自己对打官司一窍不通,王阿姨还聘请了某律所的一位张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很快,法院一审有了结果,根据判决书,女婿应当返还王阿姨12万元。可女婿不服,提起了上诉。 王阿姨继续委托张律师代理二审案件。二审开庭前,张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王阿姨签名的申请书,申请书上写道:该案争议的钱款系用于为我女儿、女婿购置结婚住房,现他们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为有利于子女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我决定放弃一审主张的权利,请求与女婿和解,并保证不再按一审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向女婿主张权利。随后张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王阿姨的女婿签订了和解协议,王阿姨的女婿也撤销了上诉。几个月后,王阿姨的女儿女婿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协议里没提这12万元购房款的事情。 2012年年初,王阿姨一纸诉状将上述律所告至法院,要求律所赔偿自己的12万元损失。 庭审中,原告王阿姨诉称,被告律所的律师利用自己识字不多、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以虚假谎言,让自己在其拟好的放弃一审胜诉权利的《申请书》上签字。并未经自己同意,自行与自己的女婿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律所指派律师的上述行为造成自己丧失胜诉的权利,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因此要求律师赔偿自己的损失12万元。 被告律所辩称,申请书系王阿姨亲笔签名,王阿姨对内容并无异议,因此张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并无过错,于是不同意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认为,王阿姨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具有正常的判断力。张律师书写的申请书就内容来看,其意思表达清楚明确,语言并非晦涩难懂或专业性过强,王阿姨在该申请书上签名前,对申请书的内容应有基本的认识和判断。王阿姨称律师未对其加以说明和告知,致使其放弃权利,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王阿姨在申请书上签名,可视为该申请书表达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放弃一审判决的权利,系王阿姨自己的申请,律师并无过错,因此王阿姨要求律所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川张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