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今日上午9点,辽宁省北镇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刚的起诉。 刘刚在起诉书中表示,2008年、2009年两次上访过程中,其在清醒的状态下,被临沂市民政局等单位强行拉往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院,未做检查,捆绑打针灌药,相关机构构成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他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站、兰山公安分局、临沂荣军医院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赔200万元。 据记者检索公开报道,这是我国首例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对政府机关进行诉讼而立案开庭的案件。 辽宁北镇市法院认为,临沂市民政局在接待刘刚上访期间,认为原告刘刚有精神异常表现,打电话报警将原告刘刚护送到被告临沂救助管理站,并联系临沂荣军医院对刘刚诊治,并无不当。并且对于刘刚的诉讼请求,临沂民政局、山东民政厅、山东人民政府已作出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因此刘刚对临沂民政局不应再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临沂市卫生局没有参与对原告刘刚的救治和诊疗,而是按照山东省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作出了信访答复意见,其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临沂市卫生局作为本案被告不适合。 被告临沂救助管理站认为原告刘刚精神异常,将原告刘刚送到临沂荣军医院,履行了救助职责,符合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没有证据证明临沂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限制了刘刚的人身自由。 被告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自2009年1月6日出警后没有对原告刘刚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刘刚在本案2013年4月16日第二次开庭前未向兰山分局主张权利,对兰山分局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第三人临沂荣军医院与原告刘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医患关系,荣军医院对刘刚的救治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 判决宣读后,刘刚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记者王瑞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