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 大悦城边多了一个小悦城,一个商城,一个住宅。作为大悦城的开发商,中粮集团认为小悦城的宣传,误导人们认为其与大悦城有关联,侵犯了大悦城的商标权,故将其开发商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已认定“小悦城”商标侵害了“大悦城”等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停止使用“小悦城”字样,赔偿中粮置业等3家公司70万元损失。 中粮:“大悦城”系臆造 极具显著性 作为相关商标的注册人,原告中粮置业公司、中粮置地公司和弘泰房地产公司共同诉称,“大悦城”、“悦城”商标系臆造词汇,源于商标权人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在阅读《论语·子路》中“近者悦,远者来”的语句时产生的灵感,用于房地产开发、出租、管理和销售服务等项目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 原告认为,“大悦城”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宣传和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家公司投入运营的西单大悦城和朝阳大悦城也因业绩优异等被公众知晓。 但2011年下半年,大悦城边突然出现了个“小悦城”。 原告三家公司称,“小悦城”在广告宣传中反复使用“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大悦城旁小跃层 ilogo小悦城”广告语;在朝阳大悦城周边设置“小悦城”、“小悦中心”路牌;将“小悦城”楼盘图片与朝阳大悦城图片合在一张效果图中展示;在搜房网上,“小悦城”的广告页面中附加全国各地大悦城的相关信息,这些都对相关公众构成一定误导。 原告称,虽多次提示警告被告,但其仍拒不改正。为此,他们起诉要求停止使用“小悦城”、“小悦中心”、“大悦城”字样,并索赔215万元。 为举证自己被借名 原告曾做街头问卷 相关公证书显示:2012年12月6日至12月8日期间,三家公司的代理人及其委派的调查员分别在新光天地、鼎好电子大厦、西单大悦城和朝阳大悦城等地点对过往顾客做了240份《消费者研究问卷》。 问卷中提到“当您听到小悦城的广告宣传语 ‘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大悦城边小跃层 ilogo 小悦城’时,你会想到什么?” 备选答案包括:“大悦城与小悦城可能是‘兄弟’,属同一家公司”、“大悦城可能持有小悦城项目股份,是‘亲戚’”、“大悦城与小悦城可能存在合作关系”、“小悦城可能是大悦城的‘山寨版’”、“大悦城和小悦城没有关系”、“知道了大悦城附近可能有个小悦城”等。 对于该问题,多数被访者选择了前面三个选项中的一个或多个选项。 被告:否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庭上,被告元邑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并不存在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中粮集团只拥有“大悦城”及“悦城”某种特定字体的商标权,不拥有文字本身的商标权;且“大悦城”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并未进行宣传,不具有知名度,所以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称,其获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核准名称为小悦中心,位置是朝阳区青年路北口。在涉案房地产项目中主要使用“小悦城”是因为“中心”与“城”均是表明地点、区域的通称,“小悦城”属于对“小悦中心”的简化使用。 “广告宣传中使用‘大悦城’字样主要是为了说明其楼盘的地理位置。”被告认为,建筑物名称中很多使用了“悦城”文字,例如,“祈年悦城”、“深圳中央悦城”、“望京悦城”等。 上午追访 小悦城:名字没法改 上午记者先后两次致电“小悦城”项目售楼处,工作人员均称,“没有听说过改名,仍然叫‘小悦城’。” 随后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肯定地告诉记者,“这名字改不了。”对方称,小悦城项目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已经在建委进行注册,“我们是合理合法的,估计大悦城那边告也告不赢。”最后,这位工作人员不耐烦地向记者介绍,“我们这房子目前没剩几套了,现在放价是5万7。”说完,对方便挂断了电话。 案件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尤其是“大悦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元邑房地产公司的涉案房地产项目,与三原告开发、经营的朝阳大悦城仅有800米的距离,二者在经营规模上亦恰形成鲜明的大、小对比。 在此情况下,元邑房地产公司对于“小悦城”字样的使用更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 作为地理位置相近的房地产项目,被告应知道朝阳大悦城的存在及涉案大悦城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核准的楼盘名称为“小悦中心”,却在经营活动中主要使用“小悦城”,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声誉。 故认定元邑房地产公司侵害了涉案三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使用“小悦城”字样,赔偿三原告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