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热点案件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云南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析产案二审开庭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网 财产分割依然悬而未决 11月11日,备受瞩目的桥香园江氏兄弟析产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焦点落在江氏兄弟“是否属于合伙人”上,案件并未当庭宣判,江氏兄弟如何划分这碗“米线”,桥香园明天何去何从,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谜。 江俊提
云南网


    财产分割依然悬而未决

  11月11日,备受瞩目的桥香园江氏兄弟析产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焦点落在江氏兄弟“是否属于合伙人”上,案件并未当庭宣判,江氏兄弟如何划分这碗“米线”,桥香园明天何去何从,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谜。

  江俊提起上诉的五大事实与理由

  江俊因江勇诉江俊、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因此提起上诉。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江俊并没有出现,被上诉人江勇则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庭审现场。

  在上诉人江俊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上诉请求中,他们认为,该案一审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程序错误,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提出了四大事实和理由。

  理由一:当事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存在程序错误

  上诉人认为,首先,一审中被上诉人将诉讼请求由“确认江勇、江俊共同共有并合伙经营连锁店”变更为“二人按份共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其次,一审避开其主张的“按份共有”不谈直接认定合伙,属于擅自将当事人的意思拆分并超出诉讼请求裁判。

  本案中,江勇已经撤回了要求分配红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已不涉及任何财产分割。根据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但一审未按上述规定退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而是判决应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认为,一审认为江氏兄弟之母华慧英未出庭作证,故对其证据不予认定。但华慧英与江俊、江勇系直系亲属,令其出庭有悖社会伦理。且华慧英年逾八旬,属于“年迈体弱、行动不便”可以不出庭的证人。作为母亲,其与兄弟二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当予以采信。江氏兄弟的亲哥哥江杰出庭接受了法庭的询问,但一审对其证言也未予采信。

  理由二: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错误并遗漏的案件事实的情况,如“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是1995年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盘龙桥香园云南蒙自过桥米线馆原始设立时,员工名册中没有江勇的名字”等。

  同时,对上诉人提交的、与认定是否合伙有重要影响证据,一审仅一笔带过。而被上诉人的证据只要被认定,就完全被确认为事实,不免有“为结论找论据”之嫌。

  理由三:《声明》并非二人“合伙”证据

  2002年4月5日,江勇与江俊签订了《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上诉人认为,一审对《声明》的性质确认错误。

  首先,《声明》没有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进行约定,不是一份合伙协议。其次,《声明》也不是对合伙关系的确认。确认的前提是江勇已经证明二人确实存在合伙的事实。但一审中,江勇除《声明》外,未提供任何证明二人合伙的证据。

  上诉人认为,《声明》实为江勇、江俊二人于2002年对连锁店混沌的法律关系的终止及清算协议。《声明》签订后,江勇得到连锁店50%的资产并退出经营。此后,连锁店正式甄别为江俊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理由四:两年纷争致“兄弟感情”、“企业发展”双双受伤

  上诉人在法庭上陈述,历时两年的纷争不仅伤害了兄弟俩的感情,也沉重地打击了连锁店的经营。倘若双方构成合伙并各占50%,企业会因此陷入僵局,无法做出任何决策。在二人经营理念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企业未来恐怕也只能走向解散。

  “这不仅关乎企业的存亡,更关乎3000余名职工的生存问题。”上诉人说。

  “江氏兄弟是否为合伙人”成庭审最大争议焦点

  在法庭调查阶段,上诉方和被上诉方主要围绕两大争议焦点进行现场辩论,焦点一围绕“一审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程序错误”。即在一审中没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同时,一审避开被上诉人主张的“按份共有”不谈,直接认定合伙关系是超出其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然而争议的最大焦点还在于,江氏兄弟是否属于“合伙人”关系。

  因此,焦点二则围绕“上诉人江俊与被上诉人江勇是否合伙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

  争议落在了2002年4月5日,江氏两兄弟所签订的《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及由江俊亲笔起草《协议》上。上诉人认为,江俊与江勇不符合合伙的形式构成要件。江勇与江俊间,从未签订过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未达成过口头合伙协议。上诉人的诉讼代理律师从江勇是否参与了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等几方面进行陈述。

  上诉人认为江勇未向连锁店投资。一审认为江勇、江俊用房产为连锁店提供抵押。将共有的商标及房产及用于连锁店的经营,因此,二人对连锁店共同投资。上诉人认为这种将租赁、商标许可使用以及担保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投资行为,是明显错误的。

    其次,上诉人认为江勇从未与江俊共同经营。江勇是连锁店的高管,管理企业仅是其工作内容,是参与经营而非共同经营。且2002年至2006年间,江勇从连锁店离职,未过问连锁店任何活动。

  同时,上诉人认为,江勇作为“合伙人”的一个重要要件是承担企业风险,但是江勇未与江俊对连锁店共担风险。江勇用房屋为连锁店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并不是经营风险,风险最终是由借款人来承担的。事实上,连锁店每到还贷周期没有还款能力时,都是江俊拿自己的钱归还贷款,这才是真正的企业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对《声明》作出正确的定性。江勇与江俊通过签订《声明》及对《声明》的履行,已经对截至2002年4月5日二人针对连锁店的权利义务作出清算。一审认定二人至今仍对桥香园连锁店存在合伙关系的判决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江勇:以后是否会一同经营,取决于江俊的态度

  在二审阶段,江勇的诉讼代理人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只是针对江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一一进行反驳。

  江勇诉讼代理人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已经非常夯实,江俊诉讼代理人尽管提出了很多新的证据,但是并没有关键的证据,只是对现有证据的认识、肯定或否定,这些并不能作为改变一审判决的理由。

  针对江俊在2002年4月5日,与江勇签订了《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随后又去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刘钢认为江俊向江勇隐瞒了自己的行为。但是尽管如此,还是不能抹杀江氏兄弟“合伙人”的关系。

  “我很有信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可能性很大,因为他们提供的那些证据都是无关痛痒的。”刘钢说。

  经过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江俊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然而江勇却当庭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

  法官建议江勇接受调解,“官司打到这个时候,毕竟也是亲兄弟,希望你能够考虑调解。“法官说,江勇并没有当场回应。

  江俊的诉讼代理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洁说,就目前的情况看,对江勇比较有利,但是案件接下来会怎么判决不太好预测,“总得来说,我们也希望能和平的处理这件事。”陈洁说。

  江勇:“自从一审以后,我们就再没有见过面”

  庭审结束后,江勇对记者说,不是不愿意接受调解,而是之前调解过很多次已经使他失去了信心,“已经调解了很多次了,我妈、我四哥他们都劝了,还是没用。”江勇说,“我也愿意调解,回到正轨上来,但是每一次说调解,都没有实质的进展。”

  当被问到“如果桥香园真的被分成了两半,你是否会和江俊一起经营桥香园”时,江勇说,“那些都是下一步的事情了,我也没有想那么多,总的来说,取决于我的弟弟。”

  “自从一审以后,我们就再没有见过面。”江勇说。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赵岗 詹晶晶)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