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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法律图书馆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经过近5天公开开庭审理,8月26日13时04分一审庭审结束。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当日13时31分发布微博:法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庭审期间,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共发布38份庭审现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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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经过近5天公开开庭审理,8月26日13时04分一审庭审结束。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当日13时31分发布微博:法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庭审期间,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共发布38份庭审现场记录,以下是5天的庭审现场记录

8月22日-庭审第一天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于8月22日上午8点30分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综合济南中院新浪认证微博消息,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法庭确认,被告人于2013年7月26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研究生学历。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辽宁省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重庆市委书记。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薄熙来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威力、刘志明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梵、朱小青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员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员杜小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出庭参加诉讼。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否认了指控。法庭就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并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对薄熙来当庭提出的所有发言申请均予以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下午6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23日继续开庭审理。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一)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二)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三)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四)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五)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六)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七)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八)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九)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2日之十)

 

8月23日-庭审第二天

  23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庭审进入第二天,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就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巨额财物的事实进行举证。

    在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宣读了薄谷开来、法国人德维尔等证人证言,播放了相关视听资料,证明薄谷开来用其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以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在法国购买房产,薄熙来对此知情。

    下午开庭后,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张晓军等人证言、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和亲笔供词等证据,证明薄熙来通过其妻和其子收受徐明支付的国内国际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偿还信用卡欠款费用,以及购买的电动平衡车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人薄熙来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以与我无关、印象模糊、花了多少钱没人具体跟我说等进行辩解。辩护人就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相关书证的合法性等发表了质证意见。公诉人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指出被告人在辩解中对关键事实发表了很多相互矛盾的意见。同时,公诉人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来源清楚、提取合法、内容真实,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庭还对薄熙来贪污犯罪的指控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的王正刚(另案处理)出庭作证。

    为了保持庭审的连续性,经控辩双方同意,法庭决定24日(星期六)继续开庭审理。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一)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二)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三)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四)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五)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六)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七)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八)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九)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3日之十)

 

8月24日-庭审第三天


  24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三天,法庭主要围绕公诉人指控的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进行调查。证人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

    上午开庭后,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继续出庭作证,公诉人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并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和亲笔供词,表明王正刚经薄熙来同意并同薄谷开来商量,将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转入了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在庭上辩称自己对这笔钱没有贪占的故意,但表示对钱进入薄谷开来的账户,没有去追问,放任了此事,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了相关质证意见。公诉人认为,上述工程款被非法侵吞的犯罪行为脉络清楚、证据确凿。

    下午的庭审,主要围绕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起诉书指控,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被告人薄熙来就起诉指控作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多次以“记不清了,以检察机关查证的为准”回答公诉人的讯问。进入举证阶段后,证人王立军(已判刑)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王立军进行了1小时40分钟的交叉询问。证人王立军对被告人薄熙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一一作了证明。控辩双方还就当庭出示的书证和其他证人证言进行了充分的质证。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4日之一)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4日之二)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4日之三)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4日之四)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4日之五)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4日之六)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4日之七)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4日之八)

 

8月25日-庭审第四天

  25日上午,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庭审进入第四天,全案法庭调查结束。

    开庭后,法庭继续围绕薄熙来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证人王立军24日下午出庭所作证言进行质证。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问。公诉人认为,王立军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一致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真实可靠。审判长要求书记员将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准确记录在案。

    公诉人继续举证,证明薄熙来要求对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办案人员进行审查,违反组织程序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纵容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患有精神疾病的虚假诊断证明,批准对外发布虚假信息等事实。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庭审中,薄熙来承认自己处理相关问题有错误、有过失,表示滥用职权行为跟自己无关,把责任都推到薄谷开来、吴某某等人身上。

    公诉人还出示了综合证据,说明了本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薄熙来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

    10时55分许,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26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5日之一)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5日之二)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5日之三)

 

8月26日-庭审第五天

    26日的法庭辩论阶段,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书,被告人薄熙来作了90分钟的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

    公诉人指出,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强调,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妄图否认、推翻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都是无济于事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薄熙来在辩论中仍以“不知情”“与自己无关”“证人证言不合情理”等否认起诉指控。辩护人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取证过程合法性等角度发表了辩护意见。审判长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辩论终结后,法庭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薄熙来作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6日之一)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6日之二)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6日之三)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6日之四)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6日之五)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6日之六)

·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文字版(8月26日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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