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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婚姻法义务就别奢求权利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4
摘要:假离婚是一种自欺欺人行为,虽然能够逃避政策法规享受购房优惠或者转移财产躲避债务,但是这样的假离婚行为蕴含无限的法律风险 刘 勋 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近一段时间夫妻间假离婚屡有发生。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假离婚是一种自欺欺人行为,虽然能够逃避政策法规享受购房优惠或者转移财产躲避债务,但是这样的假离婚行为蕴含无限的法律风险

  刘 勋

  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近一段时间夫妻间假离婚屡有发生。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离婚纠纷案,为享受低首付和贷款的优惠利率,陈女士与丈夫李某办理假离婚,结果丈夫假戏真做,女方却人财两空(10月13日《北京晨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就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就会发给离婚证确认婚姻关系解除。而所谓的“假离婚”根本就不属于法律性词语,因为协议离婚只需要领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婚姻关系就宣告终结,没有真假之分。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假离婚”现象,其“假”真正意义上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而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刻意隐瞒事实。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此原则在婚姻法当中就体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是意思自治必须是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违背内心真实意思向执法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信息,其实就是放弃自己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要对协议离婚双方是否自愿进行查明,然而这种对思想状况的查明只能通过尽可能详细的询问,不可能超越双方的意思自治权利不准予离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的途径是有限的,权力更有限。

  对于协议离婚双方是否出于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可能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法阻止假离婚行为的发生,这就说明协议离婚双方对自愿的真实性承担法律义务。报道中的当事双方并非因为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才选择离婚,而是为享受离婚后购房及贷款的优惠政策,这种行为显然抛弃了离婚时“自愿应真实”的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放弃某些义务就意味着无法享受某些权利,具体到这起案例,夫妻双方放弃了离婚时的法律义务,那么婚姻法就不可能再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因此,两级法院都认为陈女士主张由于自己受骗离婚、法院应当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所谓的假离婚是一种自欺欺人行为,虽然能够逃避政策法规享受购房优惠或者转移财产躲避债务,但是这样的假离婚行为蕴含无限的法律风险,这种人财两空的案例就是警钟。陈女士的不幸遭遇令人唏嘘,在哀其不幸的同时也要怒其不争,这才是对此案例最理性的评价。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某些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来法院起诉离婚的事例,这些当事人并非不知晓结婚应该登记的法律规定,而是为了享受不登记带来的种种便利,这其实就是不愿意承担婚姻法规定的义务,例如有些不登记就是要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是这种便利并非免费午餐,当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出现恶化之后,再想到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权益就为时已晚。法律对婚姻权利的保护是有前提有条件的。一言以蔽之,如果放弃婚姻法赋予的义务就别奢求享有相应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