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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让巨贪“把牢底坐穿”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1
摘要: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曾任云南省委书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宣判:决定对白恩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由此成为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终身监禁制度后“终身监禁第一人”。(10月10日《新京报》) 近些年来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曾任云南省委书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宣判:决定对白恩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由此成为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终身监禁制度后“终身监禁第一人”。(10月10日《新京报》)

  近些年来,贪腐犯罪官员中很少有人被判处死刑,即便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也大多是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而其实,贪腐犯罪属于经济型犯罪,其对公民造成直接损害的严重性,难以与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相比,对经济型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也是国际司法惯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贪腐犯罪等经济型犯罪人员严格控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

  不过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由于对贪腐犯罪人员严格控制适用死刑,也导致法律对于贪腐犯罪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部分腐败官员看到贪腐犯罪很少适用死刑,而判处其他刑罚也可以通过假释、减刑等途径争取少坐牢,于是不惮于实施贪腐犯罪行为,有些人直至发展为巨贪。这样一来,也就不利于贪腐犯罪能够得到更为有力的遏制,不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贪腐犯罪行为发生。

  而对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尽管对其采取终身监禁措施,其性命能够得以保全,但是也意味着要将牢底坐穿。这对于贪腐犯罪官员来说,无疑会形成强大甚至更大的威慑力。这样既可减少对经济型犯罪人员适用死刑,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同时又有利于通过强化法律的威慑力,更好地遏制贪腐犯罪行为发生。

  终身监禁制度入刑一年多后,终于出现了“终身监禁第一人”,终身监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首次运用,无疑会对那些意欲实施贪腐犯罪人员,产生强大的警示与威慑作用。人们期待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对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能够高擎起终身监禁的利剑,让符合条件的贪腐官员,受到终身监禁惩处,令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促进。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