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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1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通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到《意见》的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六个字“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司法理念的提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意在提高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明确标准,促使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树立案件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庭审检验的理念。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决定了司法活动只能以审判为中心,无论是侦查,还是起诉,最终都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还是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和制度,都必须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只有让审判程序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制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意见》共21条,涉及到了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司法活动的多个环节、各个领域,体现了改革的全面性与综合性,也凸显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鲜明特色。

  首先,《意见》坚持了正确的改革方向。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自我修正与自我完善,《意见》在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不动摇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始终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

  其次,《意见》坚持了问题导向原则。近年来,错案纠正已成为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落实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纠错的过程中,人们意识到,每一个冤假错案的成因可能有个性上的区别,但在理念上、制度上都存在着深层次的、共性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避免悲剧的发生。针对疑罪从轻现象,《意见》提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针对刑讯逼供、非法证据问题,《意见》提出,“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显然,解决现实的司法难题是《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意见》坚持了统筹兼顾的原则。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实体与程序相统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意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意见》把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相结合,规定,“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同步推进,从而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是一次司法制度的变革,更是一次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理念与工作方法的变革。顺势而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更好地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使命,是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与新挑战。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