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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判例应从参照物变成标杆物

来源: 光明网 作者:柯榜凯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7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也就是我们民间说的“净身出户”。(10月5日《新华网》)

随着婚姻观念的变革,如今离婚早就不再是见不得人的事情了,在离婚也是文明婚姻的一种方式的“指引”之下,离婚案件逐年走高,甚至离婚案件的比率已经超越了西方国家。离婚原本不是龌龊的事情,但是有的离婚案件的发生,却也没有绕开龌龊的路径。比如,有的人的离婚原本属于感情不和,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问题是,一方在离婚之前,就做了“积极准备”,不是转移、隐藏、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伪造虚假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

在以往的时候,面对这种现象,往往是只能停留在道德的谴责层面,让不法人员有了空子可钻,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最高法院公布的这起离婚案例,可以说是新的突破,实施了“净身出户”的惩罚。也就是说,当你的过错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让你“净身出户”,吸取教训。这种惩罚是对正义最大的维系,最大程度维系了没有过错方的利益。

对于“净身出户”的提法,笔者是赞成的。但是,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最高法公布这起典型案件的时候,也只是强调是个“参照物”。换言之,各地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还是有选择权的,如何参照?参照到何种程度?地方法院有自主权。这就很可能让此类案件判决,出现法院与法院之间的不同,地域与地域之间的不同,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不同。

既然,“净身出户”案例是对正义和公平的最大维系,还能得到更多群众的支持,也符合法治的精神,就应该让这起案件的判决走出“参照物”的浅层面,不如让其成为“标杆物”,凡是有此类行为的离婚案件,都应该依据“净身出户”的标准进行严格惩罚,绝不姑息。

“净身出户”案例不仅要具有典型意义,还应该具有普遍意义,更应该在新时期拓展使用的范围。离婚案件高发,对于符合情理的,符合法理的,符合公序良俗的离婚案件,就应该全力支持,这也是文明婚姻的最好维系办法。但是,也应该严惩婚姻的过错方。比如对于包养情妇、生活堕落、家庭暴力等等行为中的严重行为,是不是也可以考虑从严惩过错方的高度,实施“净身出户”的处罚形式?

当然,这需要最高法能够制定更加详细的“净身出户”规则细则,不至于出现太大的差异。“净身出户”判例应从参照物变成标杆物。

责任编辑:柯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