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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组1000天】司法体制改革新态势

来源: 法制网 作者:柯榜凯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30
摘要:深改组1000天“法治维度”系列评论一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小梅 改革开放后,中国先后经历了以职业化和民主化为特征的两轮司法改革,侧重体制内的机构调整和程序完善。由于缺少明确的价值目标指引和整体规划,改革呈现自发性、分散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党的十

  深改组1000天“法治维度”系列评论一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小梅

  改革开放后,中国先后经历了以职业化和民主化为特征的两轮司法改革,侧重体制内的机构调整和程序完善。由于缺少明确的价值目标指引和整体规划,改革呈现自发性、分散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命题。2013年成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与以往司法改革相比,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呈现新态势。

  顶层设计:由党中央决策

  在中国,任何重大事项均由党委领导决策,司法改革也不例外。虽然前两轮司法改革也都遵循党委决策的原则,但是方案设计通常由政法委协同司法机关制定,而本轮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直接由党中央决策,具有最高规格,并被提升到治国理政层面。深改组不仅审议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如《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还直接规定了巡回法庭、跨区司法机构的设立以及司法人员的管理、工资、选拔制度,并就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行政应诉等工作机制出台意见。

  推进路径:遵循法治轨道

  与以往的改革推进路径不同,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实践,执政者愈发认识到法治的价值。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本轮司法改革凸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么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要么通过立法、修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加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许多措施,势必要突破先行法律的框架,为了解决改革措施合法性的难题,执政者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强调取得权力机关的授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和沈阳设立巡回法庭事先取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措施并举:触及深层体制问题

  本轮司法改革主要围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进行。其具体措施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法院的司法职能分层制,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等。本轮司法改革可谓系统性、体制性的变革。改革措施已经深入到了司法机制体制深层面,改革的目标是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价值理念:更加尊重司法规律

  司法改革应该立足司法现实,与中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应该遵循司法规律。司法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居中裁判行为,蕴含独立、中立、公正、民主、公开、效率、廉洁、职业化、终局性以及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丰富价值。司法民主既不是裁判主体由多数人参与的民主,也不是指裁判结果让全社会都满意的民主。司法民主是通过公正适用法律,将法律所蕴含和体现的民意通过法律适用转移到个案上,因此,它是一种间接民主,是通过公正的裁判彰显法律所蕴含的民意。司法体制改革是通过司法权再造,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地位,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本轮司法改革所采取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以及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措施,均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和体现司法规律。

责任编辑:柯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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