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相关媒体报道,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某因收受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及陈某等23位自然人给予的现金共计900万元,及价值1.95078万元的黄金两块,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60万元。涉案的900万余元贿赂款中有部分来自于其在办公室收取到的下属“拜年红包”。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讲人情的社会,逢年过节、迎来送往是最正常不过的事儿了,官场更是如此。不可否认,有相当部分官员,还是想塑造廉洁奉公的形象的,他们往往会给自己设定底线,如:不能利用职权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不能做有具体请托事宜的钱权交易;只收可靠的人送来的好处等。但对于“拜年红包”,几乎没有官员会认为可能涉及受贿犯罪,首先,“拜年红包”符合中国人的人情习惯;其次,过年送红包者,一般不会同时伴随着具体的请托事由;最后,能来拜年并给红包的人往往是关系很近的朋友或下属,是可靠的人。所以有很多涉贿官员,对司法机关要指控其收取“拜年红包”构成犯罪时,百思不得其解,认为司法机关冤枉他了,他们常用的辩解理由就是“拜年红包”等同于人情往来,在收取时根本没有想过为所送者谋取过什么利益。 孰不知,国家已出台专治下属“拜年红包”的法律了。2016年4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难怪上面李某涉贿案中,法院就认为其在收受“拜年红包”时尽管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基于李某的特殊身份,双方对“拜年红包”背后的用意均是心知肚明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