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确很难,但真的严重到了一些执行机关抱怨的那种程度吗?只要严格依法采取制裁措施,用好用足法律授予的“杀手锏”,一些看似“不可执行”的案件,具体执行起来远不是“难于上青天”。 潘洪其 日前,河南方城县法院两名执行法官持工作证件和相关手续,到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新春支行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以主管领导正在开会、不能办理为由拒绝协助办理,导致款项无法扣划。方城县法院次日做出决定,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对农行新春支行处以10万元罚款。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在执行人员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法院的裁定书、通知书后,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不需要向上级单位请示,也不需要本单位领导同意。然而现实中,法院执行人员带着齐备的证件和手续,到银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特别是到其他县市和外省的银行办理时,往往会遭到银行方面的消极应对或恶意刁难,如果银行与被执行人熟识或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法院执行人员更可能遭到银行和被执行人的联手反击。金融机构不配合、不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无法进行,由此成为“执行难”中的老大难之一。 前些年,法院执行人员在银行遭遇“执行难”,一般也拿不出有效的反制措施,如果经反复协调、争取仍无法执行,往往只好打道回府,未能执行的案子于是被挂起来。因为法院“执行难”,当事人拿不到按法律判决应该得到的欠款或赔偿,只能先承受这样的不利结果。这对当事人当然是不公平的,但法院似乎也有一肚子苦水,他们会说执行判决需要有利的环境,如果执行环境太差,金融机构都不配合、不协助,甚至成为妨碍执行的力量,法院能有什么办法呢? 近一两年来,情况出现了积极的变化。在中央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积极完善网控功能体系,与公安、工商、交通、金融等多个部门、机构联网合作,通过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坚决依法制裁,这些“组合拳”有效缓解了“执行难”。其中,针对金融机构不配合、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行为,法院不再只是一味被动协调、争取,不再知难而退放弃执行,而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对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予以处罚惩戒。 这次河南方城县法院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对农行唐河县新春支行处以10万元罚款,就是当前破解“执行难”背景下,“法院处罚银行”的一个典型案例。而且这样的案例明显多起来,如去年4月,四川富顺县法院执行人员到某银行扣划一名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经办人员以需执行人员找该单位领导签字才办理为由推诿办理,致使被执行人存款被转移,富顺县法院对该银行罚款50万元。今年3月,广东东莞一家银行以相关账户是被执行人的住房贷款还款账户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扣划款项的义务,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罚款50万元。 严格说来,法院对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银行处以罚款,以及对银行相关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这些手段并不是法院今天才具有的“杀手锏”——早在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法院就被授予了这柄锋利的“杀手锏”。也就是说,早在十几年前,法院就完全能够对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银行处以罚款,前些年法院执行环境差导致“执行难”,固然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法院自身执行能动性、积极性不足,执行能力和水平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几起“法院处罚银行”典型案例,给了我们丰富的司法启示。“执行难”的确很难,但真的严重到了一些执行机关抱怨的那种程度吗?只要严格依法采取制裁措施,用好用足法律授予的“杀手锏”,一些看似“不可执行”的案件,具体执行起来远不是“难于上青天”。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就在于法院不能消极懈怠,不能知难犯难不战而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