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已故的人物,作为民族英雄与文化符号,他承载着国家的历史和民族的精神,那他的名誉受损就不完全是个人的损失 叶 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9月20日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公开道歉、1元钱的精神抚慰金。从案件的判决结果看,这是一个具有象征意义,或者说是宣示意义的案子,受害人并不能从案件的胜诉中得到实质性的好处,但是它对整个社会却有教育和警示功能。 早在2013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时就有包括秦火火、拆二立四等在内的几个著名“网络大谣”直接撞到了枪口上。他们的网络谣言有不少就是针对像雷锋、张海迪等这样的英雄人物。由于他们是利用网络造谣、传谣,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所以按刑事犯罪处理。 到了2014年,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则是指向了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构成民事侵权的网络不当言论。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实际上就是利用网络发布侵犯邱少云烈士名誉权的言论而受到法律追究的一个典型案例。 为什么我们要说这个案子具有象征意义呢?因为这个案子本身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也没有难点,一个基层法院就可以处理得很好,但它却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原因就在于案件以法律手段维护了历史的真相、维护了历史人物的尊严。事实上,无论是邱少云,还是雷锋、张海迪,抑或是更久远的岳飞、文天祥、史可法、于谦等中华民族历史上的英雄人物,他们的形象已经超越了其个人,上升为一个国家历史与民族精神的载体了,解构历史人物就是在解构历史,戏谑民族英雄就是在戏谑民族精神,这绝不是一句“脑洞大开的黑色幽默”就可以轻松化解的。 尊重历史、有敬畏感、有底线意识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操守,可是在“娱乐至死精神”风行的网络时代,很多人只知道有娱乐,不知道有严肃,只想着“戏说”,却不想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任,甚至一些企业也自作聪明地借机炒作,以为可以“话题碰瓷”,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钱赚不到,商业信誉还没了。估计加多宝在央视黄金时段再投多少个亿也不如这回打脸有关注度。这也是给那些头脑不清楚的企业提个醒:“蹭话题”要慎重,选合作伙伴更要慎重,别给自己找个猪队友。 当然,要说这个案子没有法律看点也不尽然。那就是法律如何维护历史真相和民族精神。此次起诉孙杰和加多宝的原告方是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维护已故亲人的人格权是亲属的责任,邱少华有权起诉。就像几年前因为钱钟书私人信件被拍卖,钱钟书的遗孀杨绛起诉拍卖方侵犯钱钟书隐私权一样,这样的诉讼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一个已故的人物,作为民族英雄与文化符号,他承载着国家的历史和民族的精神,那他的名誉受损就不完全是个人的损失,而是一种对文化的侵害,而这种文化又是专属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那么,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是否也就顺理成章呢? 事实上,这种逻辑在法律上是可以讲得通的。公益诉讼的本意就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保领域,公益诉讼的主体有检察机关,也有社会组织。环保重要,国家文化的纯洁性与真实性同样重要。历史与历史上的民族英雄是我们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于国家与民族的意义足以上升到生死存亡的高度,怎么重视都不过分。当网络时代一些个人或媒体不断以解构历史、虚无历史来博眼球、搏出位的时候,法律及时出手,刹住这股歪风,维护民族文化的尊严,体现出法治的精神与要义。 当然,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英雄人物的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这可能是邱少云名誉权案以这种方式审结的一个原因。这也提醒立法机关,应当从维护民族文化的角度来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