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的私法化是当代国际社会法治发展的潮流。所谓公法的私法化,是指传统的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和契约自由的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公法私法化的发展潮流,主要表现就是它多次提到了在诉讼活动中要尊重当事人、被告人、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律师)的意思要求,例如: 1.在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方面,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第3条)这一条中的“当事人同意”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 2.在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方面,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第4条)这一条中的“双方约定”“积极引导”(而非法院强迫)等都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 3.在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方面,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第6条)这一条中的“询问当事人”表现了尊重行政相对人意思自治的精神。 4.在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方面,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第9条)这一条中的“促成(而非强迫)当事人和解”“征求当事人意见”等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主张的精神。 5.在创新开庭方式方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第10条)这一条中的“经当事人同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 6.在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方面,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第13条)这一条中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提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体现了尊重被告人意思主张的精神。 7.在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方面,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第15条)这一条中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 8.第20条规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第3条),“自愿合法”体现了尊重当事人、行政相对人、轻微刑案被告人等意思自治的精神。 9.在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方面,要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第21条)这一条中的“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间接地表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主张的精神。 上述体现意思自治精神和公法私法化的九条规定,一是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二是方便了当事人,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体现了以人民为本的精神;三是防止了公权的滥用,体现了抑制公权、保障私权的现代法治精神。当然,诉讼法毕竟是公法,之所以不能完全实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是因为公法维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诉讼完全司法化不仅对保护公共利益不利,而且还有可能危害第三方利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注意到了这一点,坚持了诉讼活动中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和以法官为中心这些最基本的原则。例如,上述有些规定是“征询”当事人意见,而不是一切都由当事人决定,还有第2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由法院掌握规则的制定权。这些都是坚持公法根本属性所必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