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认识到,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究竟构成什么罪,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吻合性 游 伟 近些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冤错案件的审查纠正工作,在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浙江叔侄、福建念斌等冤错案得到纠正之后,近期各地又陆续有一些有罪判决案件被再审改判、宣告无罪。与此同时,社会舆论越来越从关心个案细节转向对冤错案件复杂原因及形成机理的剖析。我注意到,现在各司法机关的业务培训,也开始将“如何防范冤错案件的形成”作为重要一课。这种关注点的转移,几乎成了有影响的诉讼案件,特别是冤错案件发生后,社会进行反思的规律性现象。 每当有重大案件发生,人们便迅速获得了一些看得见的反思性成果。近年来,关于强化刑事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权益、完善刑事再审制度,以及裁判依据公开透明制度的推进等,都是总结司法冤错案件成因后的实践成果。 我们为什么总是要在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令人痛心的冤错案发生之后,才去完善司法操作规则和相关的制度?事实上,早年不少规则的漏洞、制度的缺陷,学界也多有批评,并且各方已达成共识,为什么我们不能主动、迅速地加以弥补、修正和尽早有针对性地去完善? 在我看来,除了不断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之外,在现有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司法机关就必须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严格依照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的明文规定去展开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严格防止部门利益的影响和司法功利主义倾向。作为法律工作者,当面对有严重危害甚至群情激奋的事件发生时,更需秉持客观、理性的立场,不断地提醒自己,案件虽已成为媒体聚焦的热点或公共事件,但它最终都需要回归到专业的法律判断,需要用法治的眼光去科学审视,用经过确认的可靠的事实证据去说话,通过有法律依据的司法理性去决断。 要充分认识到,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究竟构成什么罪,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吻合性,而这种吻合的基础则必须是已经固定的“事实”。“案件事实”永远不会是媒体先期报道的那个新闻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则,由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并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最终又获得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刑事定罪的证据,在判断标准上也不同于民事案件,依法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而要证明一起案件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动机如何、是否故意、供述真伪,向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执行严格的证明标准,实行疑罪从无,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冤错案件,也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严打声中,坚守住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所以,面对已经发生的错案,人们可以有同情、有义愤、有谴责,但当每一起具体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则必须坚守“让证据去说话”的原则,要保持足够的清醒与理智,使司法机关不受情绪、舆论与法外压力的影响,客观、理性地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这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理性之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