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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广告堂堂正正“做广告”

来源: 中国网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1
摘要: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8月31日《广州日报》)

  互联网广告,是适应互联网时代与互联网生活的衍生品。可是,由于之前缺少量身定制的“办法”管理,导致一些广告“纵横”互联网,产生不少负面影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就是立规矩,“把规矩挺在前面”,既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规范;既是对违法违规的打击,更是对合法合规的保护。核心目标与目的应该是,让广告堂堂正正“做广告”,清清白白占有互联网的一席之地,从而改变鱼龙混杂的局面。

  广告业按下法治“快进键”。去年9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施行。“不看广告看疗效”,国家工商总局通报称:“自2015年9月以来,监测违法广告数据已连续数月保持在较低水平,广告违法率比新《广告法》实施前下降了84.29%。传统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名人明星违法违规代言、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代言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由此可见,法治发挥出“洪荒之力”。

  互联网广告,在整个广告业中可能暂时还属于“少数”,但随着时代进步渐成“关键少数”,也会上升为违法违规广告的“主要矛盾”。《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就是“抓关键少数”与“抓主要矛盾”。互联网广告不仅是“+互联网”,而且也进入“互联网+”阶段,这是一个好现象、好趋势,但“劣币”随之而来,若不进行规范管理,就很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

  让广告站在“互联网+”风口起飞,让消费者权益在法治保护下获得。眼下,网络媒体、新兴媒体、自媒体等风起云涌,吸引诸多领域的广告纷至沓来,并且,广告创意也有别于传统平面媒体,已经呈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宽广的辐射力、巨大的传播力,同时,也表现出较大的“创薪力”。利益驱动是把双刃剑,无论是广告商,还是消费者,都必须要把钱用在刀刃上,也就是说,既不能让广告商投的钱打了水漂,又不能让广大网民被广告误导,这才是双赢之举和共享发展。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