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两年期试点届满,8月29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期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新制度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推广的经验。(相关报道见A4版) 对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的犯罪行为人从宽处理的理念在我国由来已久,从古代的“自首制度”到近代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都体现着相关精神。一般认为,对认罪认罚的刑事被追诉者进行从宽处罚既符合我国传统的仁爱、宽恕理念,又符合我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性要求,将产生以下正面效应。 首先,将有利于激励被追诉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作出有罪答辩,降低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各方诉讼成本;其次,通过认罪认罚获取被害人谅解,尽量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最后,使被追诉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掌握自己命运,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和改善被追诉者诉讼地位。 事实上,我国现行刑法将自首、坦白规定为法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这也体现着相关精神,而某种意义上,认罪认罚比自首、坦白在悔过程度上还要更进一步,不仅承认了犯罪事实,更认可了罪行,有必要在量刑上给予着重考量。 2003 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此“认罪认罚”成为了酌定情节,对其正面评价并不显性。这使得不少案件中,虽然被追诉者对事实认可,但对罪行与罪名不认可,一方面使得程序并未随着自首、坦白简化,另一方面也容易让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对方“百般抵赖”的感观,影响社会关系的修护。 另一方面,更具法定意义的“认罪认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中体现,可是,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被追诉者一般都能得到轻罚,而相关制度适用条件较为严苛,不仅有着和解主体、案件适用类型等特殊要求,还必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4 年 6 月 27 日,“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可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不难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多次试水一直都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这或许是因为相关制度一直是司法界的讨论焦点,而如果相关制度被滥用,则不仅可能沦为变相强迫被告人认罪,还可能造成“缴了罚金、赔了钱就可以减轻处罚、就可以放人”的错觉。实际上,从刑事和解制度以及速裁程序的运行效果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远超出消极影响。 或许正是有了这些年的成功尝试与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从宽制度。”而本次“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再度开展新制度试点,可谓是在试验田上的全面试水。通过《决定》草案,我们不难看出本次试水将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往前再迈一大步。 首先,“实体上从宽”与“程序上从简”更为全面深入;其次,适用案件范围将更为全面,不再仅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轻微案件;再次,适用阶段范围不仅局限于审判程序,还将在一定条件适用于侦查及起诉阶段,事实上,在侦查及起诉就认罪认罚,本就应该受到更充分的肯定, 最后,权利保障更为全面,规范了审前程序,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时,将由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期待相关试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