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电话骚扰在法律之外逍遥,就是要求电话营销企业对营销行为有底线,不能盲目采取轰炸式的方式随意拨打电话 刘 勋 近日,山东“徐玉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基数庞大的电话扰民事件仍然每天都在发生,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就藏身其中。一些被用户标记了上万人次的骚扰电话,仍在疯狂扰民甚至害人。面对公众的吐槽,一些通信运营商却少有作为。专家认为,电话骚扰和电信诈骗虽然在性质、社会影响方面有所差别,但也有不少共性,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不足(8月28日新华网)。 电话骚扰本身就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因为个体不同就可能对陌生来电的主观判断存在差异。但是骚扰电话与诈骗电话之间的差别十分明显,很多骚扰电话拨打的目的就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不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是诈骗电话很容易通过电话营销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所以说治理骚扰电话顽疾就应该如专家的建议那样,厘清“电话营销”“电话骚扰”“电信诈骗”的边界。这三类陌生来电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区分辨别,尤其是电话营销与电话骚扰之间,如果电话营销找到了目标客户,那么此目标客户则不会认为陌生来电属于骚扰,而非目标客户则会认为此营销电话属于骚扰行为。 电话营销的方式并不违法,这种营销方式早已成为很多企业进行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有些企业甚至采取电话轰炸的模式来推销商品。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接到大量无效的推销电话严重浪费了时间、影响了平静的生活,对此产生反感、烦恼的情绪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随着近些年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会认为电话营销侵犯了个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但具体属于什么权利,被骚扰的群众并不确定,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无效推销电话属于侵权行为,毕竟电话营销对个人的影响程度主观性较强,难以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评价。 如何找到合适的评价方式,是区分电话营销与电话骚扰的重要途径,也只有严格区分才会在保护电话营销企业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不受骚扰,严格区分更是立法规范的基本前提,否则立法打击骚扰电话就无法实现具体、明确、有操作性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营销电话的有效营销概率以及规定时间内的呼叫次数应该是是否涉嫌骚扰的重要评价依据。例如很多手机用户会安装安全软件,已经被上万人评价为骚扰的营销电话就应该属于违法的范畴。 有效营销的概率和规定时间内的呼叫次数如何确定,就要求立法机关组织召开广泛深入的调研活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但是具体标准不可能让各方都完全满意,立法既不能完全禁止电话营销,更不能让每个群众满意。在强化立法规范的同时,还应该鼓励通信运营商、手机安全软件企业,积极研发高效便捷的陌生来电拦截软件,让手机用户可以有选择地接收陌生来电的类型、区域、时间,更多的满足手机用户对陌生来电的多样化需求。 别让电话骚扰在法律之外逍遥,就是要求电话营销企业对营销行为守住底线,不能盲目采取轰炸式的方式随意拨打电话。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查处非法泄露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电话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还要求电信运营商切实担负起法律义务,主动关停涉嫌骚扰或违法犯罪的电话号码。总之,遏制电话骚扰需要多方的密切配合,治理过程环环相扣,任何环节的懈怠都是不被允许的。 需要群策群力 骚扰电话的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通力配合。但是在现实中,各监管部门往往是独打天下,在协调配合方面都抱着“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消极心态,甚至某些时候相互扯皮、推诿,导致防范和打击的效果不彰。有鉴于此,各监管部门必须跳出“自身一亩三分地”的思维桎梏,通力合作,群策群力,才能真正形成监管合力。重庆 张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