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对违停车辆的处罚权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授予的,住建部拟将类似的执法权授予城管,会不会和国家法律产生冲突? 何勇海 住建部于近日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涉及六个方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新京报》8月23日) 城管可对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予以行政处罚,并非首创。十几年前,国务院曾明确,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公安交管部门,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城管部门。但因涉及利益问题,各城市的实施情况不同,有些城市的公安交管部门交出了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有些城市的则没有交出。近年,合肥、青岛、邢台等地城管尝试参与违章停车处罚,在民间引发争议,绝大多数城市的城管则没有针对机动车的执法权。 此番住建部拟将行政处罚道路违停纳入城管执法范围,同样遭到质疑。《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规章、办法不能赋予某个组织、机构以行政处罚资格,需要法律法规赋予处罚权限,才可进行行政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对违停车辆的处罚权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授予的,住建部拟将类似的执法权授予城管,会不会和国家法律产生冲突? 将处罚道路违停拟纳入城管执法范围,有多头管理的风险。在违法停车被分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前者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者划归城管部门处罚之时,就有法律人士表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不宜分割,不宜因为占用道路的不同就交由两个部门分别行使行政处罚权。否则,就会产生“多龙治水”而治不了水的情况。 城管现有的执法权限和手段,已经在社会引发了强烈的不理解情绪,如果再增加城市道路违停处罚权,可能加剧执法部门和被执法群众的对立情绪,进而造成更多冲突。 另外,如果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发生权限交叉,会导致有利益时多头管理、无利益时无人管理的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