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民告官,必见官”,今后或将成为常态。 “民告官,难见官”,这是行政诉讼中的常见现象。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明确规定,不仅有助于诉讼审理,更有助于激发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形成示范引领效应。一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就积累于每一起司法案件传递出的公平正义中。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显现了权力机关与普通百姓平等对话的姿态,也是在以看得见的方式证明:没有法外之人,也没有法外之“官”。应答与辩护,同样是一个权力行使接受法律检验的过程:胜诉了,让人知道法律的界限所在;败诉了,则可倒逼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当然,将人硬“架”上法庭也并非这一规定的本意,以此引导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才是初衷。细数起来,负责人应诉并非新鲜事,此前一些地方的探索效果不彰,让政策善意无处安放,原因恐怕绕不开两点:一是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放不下架子,认为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出庭应诉的能力,只好做一只“埋头鸵鸟”。如今,前有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后有最高法的详细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想“躲猫猫”是不行了,必须及时解开思想扣子,练好“应诉”这门硬功夫。在法治社会,打官司不丢人,“民告官”不意味着官民对立,而是说明公权力在行使中出了问题,诉讼何尝不是一次政府与群众的有益互动? 也要看到,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更多是破解当前“民告官,难见官”现象的应时之举。倘若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真正成熟起来,认真对待每一起诉讼,至于究竟是“一把手”出庭,还是“二把手”出庭,抑或是普通工作人员出庭,都没有本质差别。行政机关的工作庞杂繁复,老百姓的诉求五花八门,倘若每起诉讼都要负责人应诉,恐怕再多领导干部也不够用。看待这份新政,我们还得多一份平和与理性。 行政诉讼“能见官”只是个开始, 随着改革举措的不断出台,司法工作必将愈发完善。等到“一把手”出庭不再是新闻,不再影响人们对司法与行政机关的信任时,法治就真正大步前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