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基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面临的困境,高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能够更好地起到帮助指导作用,特别是高级法院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刘 勋 全国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8月8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揭牌。据悉,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强制清算与破产、执行裁判两大类案件(8月9日《法制日报》)。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产能”列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化解过剩产能,当务之急是处置“僵尸企业”。但是我国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比较少,2014年6月举行的第六届破产法论坛的数据显示: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每年都徘徊在两千件左右,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笔者认为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企业之所以比例较低,破产案件审判执行程序周期过长、效率偏低是主要原因之一,长时间不能结案让法院和企业都望而却步。 “僵尸企业”之所以长期僵而不死,就是因为地方政府长期给予补贴、帮助贷款,政府为何要为这些“僵尸企业”续命,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这些“僵尸企业”破产之后麻烦更大,尤其是大量的工人失业会影响社会稳定。很多“僵尸企业”曾经也有过辉煌岁月,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积极作用,甚至曾经是当地的经济支柱,地方领导对这些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如果这些立过功的“僵尸企业”破产从感情上难以接受,还会认为有损政绩和形象,这些都是地方政府不愿意配合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原因。 尽管法律规定了中、基层法院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中、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困难很大。首先,基层法院办案的人力资源有限,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在当下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很难有多余的人力资源办理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的破产案件。其次,基层法院法官办理破产案件客观上存在劣势,基层法院因为所处的位置导致法官视野狭窄,不容易甄别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为恶意破产,也很难看到破产案件的审判执行是否会引发其他法律矛盾或社会矛盾。最后,基层法院组织协调能力有限,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债权资产清理诸多问题,需要协调和处理的事情以及涉及的部门非常多,尤其是大量职工安置还涉及补交社保、工龄认定等复杂问题,所以说政府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破产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 企业破产之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涉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务征收、债务清偿等多个方面,绝大部分破产企业都是资不抵债,法律规定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是职工、税务部门、债权人会想方设法先分配,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强有力配合极易引发分配风险。如果法院缺乏相关部门的有力配合,破产案件长期未结案的可能性很高,影响承办法官的工作效率和业绩考评,导致有些法官不愿意承办破产案件。 对于中、基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面临的困境,高级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能够更好地起到帮助指导作用,特别是高级法院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可以推动地方政府积极配合中、基层法院破产案件的办理。高级法院的级别高、视野宽,总揽全局的能力很强,可以综合各类信息对中、基层办理的破产案件进行风险性研判与警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帮助中、基层法院甄别违法恶意破产申请。总而言之,高级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恰逢其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弥补中、基层法院的能力短板,降低案件办理的难度及其各类风险,更加高效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