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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退补侦查屡查不清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王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8
摘要:近年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普遍存在退补质量不高、退而不查、查而不清等现象,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案件证据的及时完善,由此影响办案效果,也浪费诉讼资源。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力量不足,加之侦诉双方办案人员不同程度地

近年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普遍存在退补质量不高、退而不查、查而不清等现象,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案件证据的及时完善,由此影响办案效果,也浪费诉讼资源。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力量不足,加之侦诉双方办案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事实和证据把握不准,侦查取证、审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况,这也导致退补案件增加。同时,检察机关网上办案系统统一受理案件,对有无管辖权、不捕后又移送起诉时是否补充了证据、退补后是否按要求进行补充等均未进行全面审查,导致其难以从初始环节对证据不到位的案件进行制约。另外,借退补期限缓解办案压力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如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到案较普遍,检察机关常以退补为手段来督促侦查机关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还有的案件因与其他同案人员的处理有重大关联,在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需等待同案判决后再作处理,有的检察机关也以退补来延长办案期限。

要解决上述退补侦查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时要严格把握起诉条件,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强化固定、保全证据,形成侦诉合力,有效避免因证据发生变化出现屡查不清的情况。

侦查机关应适当地将刑事侦查职能与社会治安治理职能进行合理划分,让办案人员有精力去办理刑事案件,并建立案件评估与追责机制。公诉人员对拟退补案件,应列明具体补充侦查意见,详细阐述退补事项及其理由,增强退补提纲的说理性。应增强对侦查机关消极取证、片面取证等活动的监督意识,对退补期限届满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对退补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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