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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的碰撞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8
摘要:图为与会专家学者参观台州社区矫正中心 编者按 自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全面展开,并取得了突出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随着社区矫正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为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图为与会专家学者参观台州社区矫正中心

  编者按 自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全面展开,并取得了突出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随着社区矫正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为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已成为社区矫正研究中的重要内容。6月中旬,由浙江省台州市政府、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联合主办,在浙江省台州市举行了“首届浙江台州社区矫正论坛”。

  论坛围绕“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创新”两大主题,集中就社区矫正的性质、机构设置及职能、执法工作者警察身份、队伍建设以及教育矫正五个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我国著名刑事法律专家高铭暄、陈光中、赵秉志、陈卫东、吴宗宪等学者参加了论坛。本版将其中专家的主要观点集纳成文,以飨读者。

  社区矫正是刑罚还是社工

  社区矫正的性质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定位和架构,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还是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是服刑人员还是帮扶对象,这些都是社区矫正的基础问题和理论问题,澄清概念,消除误解,对社区矫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与会专家的观点有较大的差异。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是与监禁行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或刑罚执行活动。

  首先,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受刑罚处罚的罪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四类,虽然被判处的刑罚较轻,但没有改变刑罚处罚的性质。其次,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执行环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四个主要环节组成,社区矫正是执行程序之中的重要内容。第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的基本内容,不因为在社区中执行就改变了刑罚执行的性质。至于社区矫正手段多样化,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是行刑社会化的需要,也是实现行刑目的的需要,就像监狱需要探索行刑社会化一样,不能因此就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定性为社会工作或者社会福利。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兼具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双重属性。

  社区矫正在内容上不仅包含部分刑罚的执行,而且更包括社会组织参与的教育和帮扶,兼有社会工作的性质。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不是刑罚执行的性质。

  缓刑根本不涉及刑罚执行的问题,而缓刑占了社区矫正相当大的比例。

  专家观点:缓刑比例高并不能改变社区矫正的性质。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原判的有期徒刑(监禁刑罚)不再执行,并非缓刑不再执行。其次,我国刑法将缓刑规定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是在刑罚量定以后,明显是一种行刑制度。第三,可以与死刑缓期执行作类比,在判决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缓期两年执行是对死刑的暂缓执行,但监禁刑仍然要执行。缓刑就是有期徒刑不执行,非监禁的缓刑仍然要执行。第四,我国刑法规定社区矫正中对缓刑犯的要求与对假释犯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也说明缓刑就是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职能如何定位

  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并不统一,这也导致各地各行其是的管理方式。有专家将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概括为3种模式:(1)传统模式,这是按照传统的司法所设置由每个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模式。这种模式使用得最为广泛。(2)兼管模式,这是指司法所在管理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同时兼管相邻司法所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江苏、山西等省的一些地方使用。(3)直管模式,这是指组建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执法队伍并由其直接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浙江省台州市使用。

  如何打造一支专门化、专职化与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成为本次会议讨论的重点内容之一。

  专家观点: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的设计,可以考虑在部、省、市、县四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机构(与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专家观点:基层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的正确设置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需要加以明确的基本问题。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机构建设的基本模式设计应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社区矫正的基层专门机构(工作实体)设在县级(县级市、区)(直辖市的社区矫正基层工作机构设在区(县)级),以此类推。二是在隶属关系上向垂直管理的方向发展。

  专家观点:应总结推广台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实践做法:组建市、县、乡、村四级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平行管理向垂直管理转变。在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增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牌子,承担对下级社区矫正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管执法职责;县级全面设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统一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协调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承担调查评估、接收、事项审批、司法奖惩、收监、追查、禁止令执行和应急处置等职责;乡级层面建立乡镇(街道)执法中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办理入矫手续,定期走访,信息化核查,组织个别谈话、学习教育、社区服务以及奖惩考核等职能工作;村居层面全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

  专家观点:关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定位,应当明确省级、省辖市级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管理和执法监督;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兼具指导管理和刑罚执行、监管矫正的双重性质,尤其需要理顺县级层面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管理体系,以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所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由谁来做

  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三部分人来做,但面临的问题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顾不过来,社会工作者工作手段和方法有限、志愿者队伍不稳定等诸多问题,这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何建立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素质合格、行为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紧迫课题。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当由管理人员队伍、执法人员队伍和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组成,同时明确不同工种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赋予不同的身份。三支队伍应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要明确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标准,建立职位标准、编制标准、入职标准,并通过强化政策支撑、健全考核体系、增强业务素质和提供必要保障提高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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