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首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6月28日《长沙晚报》) 见义勇为是高尚的道德,但义举本身可能有风险,造成见义勇为者权利受损,有时甚至会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相应的还衍生出医疗、就业等关联的经济负担。所以,见义勇为并非一句道义那么简单,对于被保护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谢”,必然使得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失血贬值。现实中,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并不鲜见,着实令人心寒。尽管社会基于呵护正义,要求见义勇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表示感谢,并给予适当补偿,但都是基于道德评价的立场,有限的约束力总难兜住道德的底线。对此,因为法律缺少明确的规定,道德反而又成为制约要求感谢和补偿的枷锁。 随着社会权益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一些因见义勇为引发纠纷要求受益者补偿并诉诸法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见义勇为事实清楚的,均得到了司法的支持。这首先反映了司法顺应了社会的呼声,重视对道德的保护与鼓励。不过,从这些司法的判例来看,支持见义勇为补偿诉求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这些依据表面看起来,与民法总则草案的提法相似,但都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其所遵循的“公平责任”的原则,更倾向于打上法律含糊的补丁,便于司法审判的实务操作。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将见义勇为受伤谁补偿从司法实务,上升到清晰的法律并写入民法总则,不但是立法的一次突破,更大意义在于见义勇为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通过法律的撑腰,赋予见义勇为者保有为损害追索补偿的权利,让受益者懂得并善于感谢与回馈他人的义举,是对道德的保护与鼓励。 当然,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而主张权利,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兼顾道德的价值诉求,不可能变成受益人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责任。“可以”与“应”的表述,尺度不同,“可以”虽不强制,却主张感谢与补偿的主动性,而“应”则构成了有条件的义务,不履行诉诸于司法会得到司法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对于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损害,来自受益者的补偿只能是补充,来自其他方面的充分保障不能缺位,只有如此,对见义勇为多方位的呵护才实至名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