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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诚信主体就应奖罚分明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王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尽管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给诸多“老赖”戴上了紧箍,但这对于一个旨在倡导全民守信的社会来说,还远远不够,尤其需要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桑胜高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尽管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给诸多“老赖”戴上了紧箍,但这对于一个旨在倡导全民守信的社会来说,还远远不够,尤其需要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桑胜高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在《指导意见》中得以全面体现(6月13日《法制日报》)。

诚信缺失怎么办?信用联合惩戒制度显威力。近年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以及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社会征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在统一社会征信体系已形成天罗地网的大背景下,联合惩戒体系发威,“老赖”们坐不了高铁、乘不了飞机甚至住不了像样的宾馆已经很普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成为惩戒失信行为的常态。

实践证明:在自律失去约束力和正面引导达不到效果的情况下,他律措施往往是取得事半功倍效果的可行手段。可见,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对于在全社会构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尽管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给诸多“老赖”戴上了紧箍,但这对于一个旨在倡导全民守信的社会来说,还远远不够,尤其需要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毫无疑问,《指导意见》中关于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的机制,为倡导全民守信、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增添了重要制度保障。

中国人历来讲究奖罚分明,为人处世大凡奖罚分明者,皆能得到广泛响应。要让全体公众将诚实守信的理念筑牢,必须对诚信主体奖罚分明。对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是为了让失信者付出失信成本,唤醒其诚信意识,也是为了警示他人。而对诚信主体进行激励和奖赏,则是在树立诚信标杆、引领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同时,激励和奖赏也是对严厉惩戒措施的反向衬托,可让失信者深刻意识到“失信多可怕”“守信多可贵”。所以,将激励措施引入诚信体系建设当中,与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优势互补很有必要。

我们看到,《指导意见》中无论是对诚实守信典型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相关规定,还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的举措,抑或是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规定,都堪称对诚实守信者的有效激励和奖赏。而这些举措在激励诚实守信先进者的同时,也在鞭策失信者改过自新。

既然诚信激励机制也有如此大的魅力,那么就应在具体实践中将其运用好、操作好。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信用主体的评价体系,确保评价效果真实客观,凸显诚信激励机制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拓宽诚信激励的领域和范围,让更多诚实守信者能得到更大的实惠。

最为关键的是,要将信用主体激励机制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形成合力。如此,诚信体系建设的成果会更丰硕。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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