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童装新国标”不该给商家留下宽容期

来源: 荆楚网 作者:王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近几年,衣服上的绳带导致儿童窒息案例时有发生。6月1日起,《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明确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但是,记者走访发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不少品牌婴幼儿服装,头颈部、肩部仍有一些绳带。对

近几年,衣服上的绳带导致儿童窒息案例时有发生。6月1日起,《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明确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但是,记者走访发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不少品牌婴幼儿服装,头颈部、肩部仍有一些绳带。对此,国家标准委员会表示,《规范》给制造商留下了两年时间去库存,今年6月1日前生产的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2018年5月31日。(6月11日《新京报》)

“童装新国标”就正式实施了。可是,记者的调查发现,在很多大型超市、儿童服装市场,依然有“危险童装”在销售,与目前实施的“童装新国标”背道而驰。对于这种现象,商家的说法是:这些童装都是新规定实施之前生产的。而国家标准委也说,在制定新规定的时候,给制造商留下了两年去库存时间。

这样看来,目前违反“童装新国标”,仍然在销售的“危险童装”是不违法的。也就是说是法律宽容了“危险童装”。法律的这种宽容有没有道理?如果完全从情理角度来看,是没有问题的。新的标准是现在才制定的,而童装生产厂家的“危险童装”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生产的。人家生产的时候,新国标并没有实施,生产商家是没有任何错误的。既然没有任何错误,就应该允许他们将以往生产的“危险童装”销售完。不能让他们承担政策改变的损失。

可是 ,这种“两年去库存”的宽容虽然符合情理,却不符合法理。既然,“童装新国标”已经实施了,既然新的标准还被赋予了“具有法律强制意义”,那么,当“危险童装”遇到“童装新国标”的时候,究竟是谁的尴尬?其实,尴尬的是“童装新国标”的法律意义,让其失去了尊严感。

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假如说,监管部门发现了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老食品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了,这个时候制定了新的安全标准,那么是不是也能以这样的理由,允许“危险食品”去库存?再比如说,我们还实施了“奶粉配方新国标”,是不是因为新国标刚一实施,就能允许混乱的已经生产好的“隐患奶粉”继续销售?这不是拿消费者的安全闹着玩吗?

具体到童装来说,我们为何制定“童装新国标”?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因为设计不合理出现的安全事故,比如去年一位孩子滑滑梯的时候,就被童装上的带子勒住了脖子而死亡,而且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之很多儿童服装面料有毒,导致了健康的危害。新国标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孩子安全的。那么,明明知道原来生产的童装有安全隐患,为何还宽容?对商家的关爱其实是对孩子的不负责。

库存童装也应该符合“童装新国标”。其实很简单,依据新的标准进行改造就是喽,能费多大事?再说了,与孩子的安全相比,这点损失也是该有的责任担当。

责任编辑:王婧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