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炳辉日前作了关于全省法院、检察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广东省司法权运行机制较顺畅,首批试点法院已实现99%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据介绍,省法院出台了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方案及其15项配套制度。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力,减少院庭领导的审批把关环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2016-05-25南方都市报) 司法权说到底就是判断权和裁量权,要求法官亲自审查证据,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然后作出判断,具有“亲历性”特征。正因此,还权于法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更符合司法规律,更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要对司判负上历史性责任,自然会迫使法官们忠诚于法律信仰,熟谙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具有去伪存真沙里淘金的功夫,通过独立的分析思辩,去恪守司法公正的尊严。也唯有如此,才会不断积累司法智慧,担当起公正司法的责任。 但长期以来咱们实行的是司法审批制。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曾经坦言,过去法院判案,法官审案判不了,小的案子庭长批,大的由院长批,再大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那还是院长的意见占主导,再大的案子有的领导一个批示就定了。这样实际上是没有人负责的,主审法官也不负责,领导也不负责,有的领导批案子文字都不留,就是口头一个招呼,最后这个案件到底谁的意见判的,都不知道。不仅易于造成院长、庭长权力过于集中,“一言堂”,如果操守有问题,徇私枉法,极容易出现错案。但由于领导审批,包括集体讨论,即使出现错案,到头来却无法追究责任。 当然,案件审批制的根本在于权大于法,难免为各路权力干预司法提供了空间。目前为止广为人知的是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干预公安机关查办其妻谷开来杀人案,后来被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另一起轰动全国的是2010年,在一起矿权纠纷官司中,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院发函施压;省国土厅甚至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减少权力干预扫除了外部的障碍。让“法官说了算”,无疑则从司法内部为独立公正司法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为让“法官说了算”,说的权威说的公正,广东建立了相关保障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相解除法官职务;完善了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和名誉保护制度,率先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健全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加强监督制约和惩戒。同时建立权力清单,即富有审案经案的院长和庭长对案件审理具有建议权,而非决定权,以便让主审法官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有更全面的判断。 尽管,建立“法官说了算”的制度性保障任重道远,但毕竟有了良好的开端,值得点赞,更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