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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IP完整权关键在合同签订

来源: 法制网 作者:柯榜凯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8
摘要:近日,《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及陆川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人民币。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琼瑶诉于正案位列榜首……从近来的知识产权热点案例可以看出,网络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剧的版权归属问题以及

近日,《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及陆川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人民币。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琼瑶诉于正案位列榜首……从近来的知识产权热点案例可以看出,网络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剧的版权归属问题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案件日益频发,也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

如今影视圈中流行一句话,叫作“无IP不成电影”。所谓的IP,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直译指知识产权,在影视行业中意为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文学作品,可以被影视化或者开发成为游戏,各大影视公司纷纷加入到抢夺IP的队伍中,如《何以笙箫默》、《致青春》、《琅琊榜》、《花千骨》等都是大热IP改编剧。

IP剧火热的同时也带来了版权改编问题:完全忠于原著的改编基本不可能,几乎所有的改编都会触及到保护作品完整权。那么,改编的边界在哪里?又如何保护IP的完整权?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者应在一定限度内创作,在其行使著作权时不能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这个界限需要仔细斟酌和考量。如果完全从保护原著完整权出发,就会抑制影视作品的创新。合理的IP改编需要以保护作品完整性为前提,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降低作者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其次,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由于互联网领域新课题的不断出现,知识产权侵权形态面临着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的诸多特点,这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成为难题。例如2015年电影《夏洛特烦恼》陷入抄袭风波,对于抄袭的识别标准比较模糊,如何认定侵权,国际通用的原则是“接触加相似原则”,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定义抄袭的概念,对于“复制”、“改编”、“剽窃”,也没有认定的路径。与此同时,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弱、个体维权成本高等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界定改编的界限、侵权的界限等,尚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行业规范在实践中比法律更加易于操作,行业内部应鼓励大家尊重原著、加强自律、保护原创,加强行业规范也是一条保护IP完整权的便捷途径。

第三,应重视合同签订的细节。许多网络IP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不注重细节,为版权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合同签订应重视署名权的归属,小说改编电视剧不仅需要为编剧署名,也要为小说原作者署名,我国版权登记及交易公示不具强制性,版权归属的变更相对模糊,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芈月传》的原作者蒋胜男与编剧王小平就因谁该署名“总编辑”发生纠纷,这就是因合同条款的不明晰而导致的隐患。另外,也应加强对版权许可期限和使用方式的重视,今年4月网络作家匪我思存就因影视制作公司在改编权过期的情况下开机拍摄其作品《迷雾围城》提出异议,并索要续约费。因IP改编合同授权细节不完备,授权期限到底是以制片方开机为准,还是以制作完成为准?类似问题电影《何以笙箫默》也出现过,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双方很容易各执一词。因此IP改编应重视合同授权期限,例如可以规定版权到期后拥有优先许可期限,制作方拥有一年或者两年的优先续约权,避免因前期工作准备过久导致改编权到期而引发的纠纷。合同中对IP改编的使用方法也应明确,制作方是否拥有该作品续集的改编权,是否可以将此IP改编为游戏等往往也成为改编权争议的焦点。明确合同细节,可以为IP完整权提供最有效的保护伞。

“IP热”仍将持续,影视公司在进行IP改编的同时,应该尊重作者意愿,尊重创意,重视合同签订时的每一个细节,多多与作者进行沟通,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鼓励作者创造出更精美的影视作品。

责任编辑:柯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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