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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爬楼讨薪”何须再立法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8
摘要:河南郑州正在酝酿出台新版《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草案拟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等,并对劳务者实行实名管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此外,该草案还将爬楼、断电等讨薪行为明确立法列管。 多年来,欠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解

  河南郑州正在酝酿出台新版《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草案拟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等,并对劳务者实行实名管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此外,该草案还将爬楼、断电等讨薪行为明确立法列管。

  多年来,欠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解决,面对欠薪行为,劳动者为了吸引社会关注,增加讨薪成功的砝码,所用的方式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而随着另类讨薪事件频频出现,公众也开始“审美”疲劳了。结果是讨薪者不得不用更另类、更奇葩、更富冲击力,甚至更极端的方式讨薪。

  企业恶意欠薪在前,劳动者讨薪不畅在后,用另类、极端方式讨薪不过是辛酸无奈之举。如果企业按时发放薪酬,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的欠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另类、极端的讨薪方式自然就销声匿迹了,哪还犯得着动用法律武器?

  虽然非理性讨薪让人心酸,也值得同情,但是讨薪行为都应该在法律轨道下,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进行,这应当是社会共识。劳动者以另类、极端方式讨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禁止,并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又应该如何处理,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早就有明确的规定。

  如草案中提到的“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可以依据“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处理。“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也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讨薪行为应该得到规范,郑州市人大的本意可能也是好的。但在已经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这个举动显得多此一举。在欠薪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劳动者的合法讨薪之路依然不畅的情况下,制定这一草案,无疑是刺到了民众的痛处,也难怪舆论会反弹。它不禁让人联想到不久前四川阆中公审讨薪农民那一幕,不是先把欠薪问题解决好,而是先来解决讨薪者。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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