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会上习近平指出,“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首次明确提出要用法律手段化解网络风险,这对我国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要实现用法律手段化解网络风险,习近平明确指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两个重大问题: 一是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自1994年全面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网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出台了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600多件,初步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网络犯罪、互联网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行业管理、电信服务、域名管理、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保护、网络游戏、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侵权、电子证据等领域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不过与依法治网对网络法律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仍存在明显不足,尤其是法规和规章居多,作为上位法的全国人大立法严重缺位,导致作为下位法的法规和规章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严重影响了对网络的有效治理,十分不利于化解网络风险。 自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以来,我国加快了网络立法进程,至关重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了意见,《电子商务法》也在紧锣密鼓的起草中。相信在未来的三至五年,我国网络法律体系将会有质的提升。 二是要完善依法监管措施。由于网络法律体系不完善和传统行政管理惯性思维的作用,有关网络主管部门在网络执法中侧重管理而轻治理,“管制”的色彩较浓。不注重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没有体现“共享共治”的互联网精神。在管理方式上沿用传统的事前许可加事后处罚的管理方式,以至于各种许可证成为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手段。过多地强调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却忽视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注重利用公权力手段维护互联网的秩序,而忽视了利用私权利对互联网的保护功能,导致社会公众对网络执法出现一些抵制情绪,不利于化解网络风险。 中央网信办成立以后,在网络监管措施方面积极探索,提出了很多创新性举措,例如,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制度就是网络执法手段的创新和网络执法程序的创新。约谈制度充分考虑到了网络技术和网络市场快速发展的特点,将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相结合,兼顾网络安全与发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包容市场主体发展中的一些错误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网络发展中的问题,给予市场主体改正错误的机会,更容易化解网络矛盾,充分发挥了法律化解网络风险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