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绝不是放任犯罪的挡箭牌。在复杂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法律不能因时、因势作相应调整,而又疏于建设配套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效果就适得其反。 一段时间以来,未成年人参与的恶性治安事件层出不穷。最近的堪称令人震撼的一起发生在浙江嘉兴,4月初,40多个少年为“争风吃醋”械斗,16岁的少年龙龙在这场同龄少年的群殴中被乱棍打死。事后,因涉嫌聚众斗殴罪,10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被刑拘,6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人经教育后责令家长领回严加管教,其他参与斗殴人员,警方还在抓捕。 对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很容易勾勒出如下脸谱——他们大多是留守或随迁未成年人,自小缺乏健全的家庭教育,他们无法融入城市的现代生活,又不再有乡村田园式的淳朴敦厚。与城市里的同龄人相比,他们对未来并没有太多的期许。如果一切顺利,他们或许可以继承父辈的事业,成为第二代、第三代农民工,或者做一些小本买卖,如果运气不佳、自己又不够努力,他们也有可能成为“无所事事的游荡者”。 这样分析“问题少年”成长背景的方式,难免失于偏颇。戴着有色眼镜研究他们、窥视他们、批判他们,进而抱怨社会的不公与残酷,总归是容易的。在成年人眼里,这些少年既是迷失的弱者,又是暴戾的罪人,其间夹杂着城乡壁垒、教育不公等各种共同的社会情绪。但是,撇开这些善意而略显矫情的分析,最急迫的问题常常被有意地忽视:悲剧发生之后,现有的犯罪惩处与预防机制是否能发挥效用? 嘉兴械斗事件发生后,当地派出所负责人称:“有好几个孩子,从8岁到18岁,进进出出派出所,就跟回家一样。”在法律面前,这些孩子就像沙子,兜住了又眼睁睁地看到他们溜走了。未成年人减免刑事责任的规定,曾被视为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可是对这些派出所都无奈的孩子来说,法律制裁的缺失又何尝不是一种消极怠慢?期待他们的家长严加管束常常是一种奢望,而学校教育介入能力有限,甚至付之阙如。 我国的《刑法》虽然已经多次修改,目前仍保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列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一章,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在“惩罚为辅”成为了司法机构贯彻的普遍原则的情况下,所谓的“教育、感化、挽救”又究竟有多少实质行动?产生了多大的效果呢? 保护绝不是放任犯罪的挡箭牌。在复杂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法律不能因时、因势作相应调整,而又疏于建设配套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效果就适得其反。对接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罪犯,尚且有管教所等机构进行“改造”,然而对更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言,强有力的“挽救”措施就好像碰到了不能沾染的禁区。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甚至没有建立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最基本的社区教育体系。 对于那些已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不会有多大实质意义作为的未成年人,社会力量和司法力量必须毫不犹豫地及时介入。一方面要在立法理念上有所体现,审视长期实施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措施,是否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监狱与自由之间不应该有断层和鸿沟,社会力量应承担起填补“中间地带”的责任,这也包括政府拨付人力和财力,让社区机构承担起“教育、感化、挽救”的实质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