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山东菏泽巨野327国道发生了一起三车刮擦事故,而引发这起车祸的是一名14岁少年。面对交警执法,这位少年显得满不在乎:“你想怎么就怎么吧,我未满十六周岁,你拘我又拘不了,无证驾驶年满十六周岁才能判刑,你把车拖走吧”,最终感到无语的交警,对这名少年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将事故车辆拖走。 “你拘不了我”,这位驾车闯祸14岁少年的上述说法,当然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而依据《刑法》,除非是涉及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因为拘不了,便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感到无可奈何,仅仅批评教育了事,显然又是并不妥当的,也并不严格合乎相关法律规定的。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依法确实“拘不了”,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以给予其其他任何行政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而按照《行政处罚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就是说,14岁少年无证驾驶,尽管拘不了,但依然是可以按“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给予行政罚款处罚的,只不过同时还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而已。 再者,还应意识到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肇事,在行政或刑事处罚层面虽然拘不了,但相应的民事责任仍是不能豁免的。如依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即便不考虑行政处罚问题,仅从社会管教的角度来看,面对未成年人的驾车闯祸行为,执法交警在未通知告知其监护人的情况下,便简单批评教育了事,同样也显得太过轻描淡写。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这种社会危害极大。如何尽量避免减少此类交通违法现象的发生,消除其巨大的潜在社会危害?除了家长、监护人首先必须充分履行监管责任之外,包括交警执法部门在内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显然同样也应尽职尽责,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严格履行必要的相关管教责任,不能仅仅因为“拘不了”便感到无奈无语,甚至有意无意之间姑息放纵此类“害人害己”的严重未成年人交通违法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