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法庭是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法定场所,需要安定的秩序,诉讼参与人与审判者都要共同遵守法庭规则。 3月27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民事诉讼、严重扰乱法庭庭审秩序的区人大代表兰某采取司法拘留十天的强制措施。兰某已于3月25日向法院缴纳10000元罚款(3月28日《人民法院报》)。 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审判法庭是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法定场所,需要安定的秩序,诉讼参与人与审判者都要共同遵守法庭规则。 兰某身为区人大代表旁听民事案件审判,理当带头遵守法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敬畏法庭尊严就是尊重司法权威。不论是审理刑事案件,还是审理合同关系等普通民事案件及审理行政诉讼,良好的法庭秩序都是司法权威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就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基层人大代表妨害法庭秩序受到司法制裁于法有据。区人大代表既有法律规定的权力,也有需要遵守的相应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众工作,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生产、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兰某作为区人大代表有权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庭审等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提出批评或建议,法院相关部门还应当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适当的便利,诚恳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当兰某作为庭审旁听者时,其身份并非履行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与普通旁听者一样必须遵守法庭规则,而不能出现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甚至导致被告委托代理人路某脸部受伤。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依法对兰某作出司法罚款及司法拘留的决定,兰某对罚款拘留决定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的权利。在兰某表明其长安区人大代表身份后,长安区人民法院立即依法向长安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并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许可对人大代表兰某予以司法拘留的报告》。3月27日上午,经长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关于暂停兰某执行区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由此看出,长安区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兰某的正当权利依法予以了保障,这也是维护法治尊严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制裁妨害诉讼的职责也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确保人大代表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尽管基层人大代表妨害法庭秩序受到司法制裁属个别现象,但仍给全社会推进普法工作以有益的启示,司法机关还需要强化法治宣传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