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及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更新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从根本上筑牢法律根基,让野生动物处于严格的法律保护之中。 近日,北京某媒体曝出有市民想给女儿买一只耳廓狐作宠物,并且发现网上有明码售卖行为,该媒体称“耳廓狐并非我国物种,在2015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禁止私自买卖(3月16日《华西都市报》)。 依照常识,不仅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而且私自买卖野生动物也应受到法律惩罚。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各地法规宣传、保护力度不一,一些地方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从认识到实践还有待加强,思想上没有达到“私自买卖违法”的普遍共识,实践上有效保护的力度还不够,私自买卖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是执法不力。另一方面,由于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存在不少漏洞,没有及时得到修订和完善,使依法保护缺乏制度支撑。 具体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款力度有限,使执法部门在监管中颇为尴尬,无法可依。该法第二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把保护对象划分为水生和陆生两种,这就使既非完全水生又非完全陆生的两栖类动物和某些昆虫无从得到保护。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公布。然而,从国家到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已经十多年没有得到更新,这使部分濒危野生动物失去有效法律保护。因此,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应引起各级各部门足够重视,对其尽快进行调整,并根据捕杀案例,随时更新。 正是由于法律上的漏洞,才使得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屡遭捕杀、食用、私自买卖,且此类行为呈上升趋势。因此,有效打击捕杀野生动物行为,就要根据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及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更新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从根本上筑牢法律根基,让野生动物处于严格的法律保护之中。否则,类似耳廓狐等野生动物被放到网上出售的事情也许还会上演,而各地保护力度仍有可能是强弱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