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上午,各代表团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跟去年的预算报告相比,今年的报告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方面有了比较大的改进,但法律责任还亟待加强。这主要表现在部门预算60%资金没提请人大审查,政府采购情况有的地方没公开,一些该被追责的单位和人员没有受到处理。 刚性的法律约束,是新预算法的亮点之一。与原预算法仅在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这三种情形设置法律责任相比,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扩大了法律责任范围,在预算公开、转移支付、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预算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等方面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设置法律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创造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良好环境。然而,从尹中卿代表所透露的信息看,新预算法的法律责任设置,在相当程度处于虚化状态。 之所以出现预算法律责任追责难的情况,部分原因在于新预算法实施只有一年半时间,政府职能体系和活动还有一个适应和配套过程。而从更深层面看,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完善,谁监督、谁执行、谁负责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是主因。比如,许多部门的预算项目由财政部门代为编制,而且相对粗糙,在审核环节难以发现问题,运行阶段发生问题也难以明确责任方。又如,政府性基金都需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范围,但各类政府性基金仍处于多头、分散管理状态,尚未完成统筹管理,这也加大了法律追责的难度,等等。 需要看到,尽管存在诸多阻碍,让新预算法起到“开前门、堵后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刚性法律约束功能在今天尤显迫切。这是因为,在新预算法为地方自主发债开闸后,一些地方有可能变相举债,导致债务模糊,从而增加经济运行风险。此外,由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下降,不排除一些地方重新出现征收“过头税”的冲动,或重拾兴建楼堂馆所的旧思路,以求经济增长。这些都是新预算法明文禁止的。 让新预算法的法律责任设置不虚化,一方面需要强调程序正当性。人大是预算的审核机关,有明确的监管权。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不能绕道而行,脱离监管。在现在两会预算审核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对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可以在人大日常会议期间进行。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机制的监管力度。将政府内部审计机制与人大审核机制衔接起来,有助于让新预算法起到刚性法律约束作用。当然,这也需要各级人大提高预算审核和监督水平。 新预算法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石之一,也是优化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让相关法律责任设置转化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决定着财政制度和经济管理能否升级。就此而言,推进新预算法“落地”容不得松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