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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劳资两利的“法治平衡木”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凡事过犹不及。对于各种建设性意见,我们也要建设性对待。比如工资薪金的上涨问题,是不是造成企业经营压力的主因,恐怕还需要详尽分析。 《劳动合同法》关系着职工与企业的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切。今年“两会”上,关于这部法律的现实执行效

  凡事过犹不及。对于各种建设性意见,我们也要建设性对待。比如工资薪金的上涨问题,是不是造成企业经营压力的主因,恐怕还需要详尽分析。

  《劳动合同法》关系着职工与企业的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切。今年“两会”上,关于这部法律的现实执行效果,又有一些理性而务实的讨论声。有观点认为,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有代表指出,当前的《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和企业是一样公平的。

  应当说,每个人眼中的哈姆雷特都是不同的,站在不同视角观察法制的施行,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正常的。然而,任何公共政策的讨论都必须基于起码的共识,对《劳动合同法》而言,这个最大公约数就在于“劳资两利”的法治经济基本伦理。

  那么,怎样才算“劳资两利”?从来没有抽象的法律,从来只有具体的社会关系。从这些年的法治实践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力捍卫了劳动者权益,让曾经倾斜的劳资天平逐步矫正,这样的成绩必须充分肯定。但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副作用,比如企业用工成本、培训成本的增加,毁约成本低也养了部分“懒汉”,这些执行中的问题需要实事求是看待,统筹兼顾、稳妥解决。

  一个可行的出路是全面调查研究,按照法定程序来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比如,在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恶意利用法律条款的行为加以限制,对难以解除合同又消极怠工者,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给予适当调整。比较困难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利解除合同,这应当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说明,既顾及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又照顾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现实中的情况可能会千差万别,这正是考验治理者走好“法治平衡木”的关键所在。

  凡事过犹不及。对于各种建设性意见,我们也要建设性对待。比如工资薪金的上涨问题,是不是造成企业经营压力的主因,恐怕还需要详尽分析。经济现象很多都是“双刃剑”,工人工资的上涨同时也是内需的强大动力,毕竟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与服务,最终是通过市场购买力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所以更深一步看,调整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在平衡供给侧与需求侧,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两会”会场内外的议政声,是一笔宝贵的社会财富。代表委员的广泛性,使得不同方面、不同利益、不同专业的声音能充分交融,这是需要尊重和厚植的制度优势。那些为了更好发展的观点,也都应受到重视,并在会后进入相关部门的调研日程。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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