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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宜进行“判前电视认罪”

来源: 光明网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3月1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3月2日 《新京报》) 近年来,在一

  3月1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3月2日 《新京报》)

  近年来,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中,时有出现涉案者上电视进行认错或者认罪的情况。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多元化,这种做法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让犯错者上电视认错乃至认罪,这不仅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回应群众关切,另一方面也可以展现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群众安全感,更能对潜在不端者起到震慑作用。

  而反对者则认为让犯错者公然认罪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甚至是一种法外耻辱刑,特别是对于刑事未决案而言,更可能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让裁判者先入为主,沦为“舆论审判”。事实上,任何讨论都需要限定在特定的时空、事项范围,正所谓“真理只要向前一步,哪怕是一小步,就会成为谬误。”对于是否让犯错者上电视认错、认罪,也必须分情况讨论。

  如果犯错者只是触犯了道德规范或者因非刑事违法已经受到了生效的法律处罚,同时犯错者确实出于自愿,出镜现身说法,向社会表达歉意与悔意,这并不应当受到禁止或指责,甚至应得到鼓励。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是否上电视认错?怎么认错?是否打马赛克?这是犯错者自身权利,任何机关、组织都无权强迫,否则,就将涉及违法。

  若是一个人已经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刑事追责,那么在判决生效之前,尤其是在侦查、起诉等开庭审理之前的阶段,不宜让其在电视上公开认罪。这实际上是刑事诉讼理念最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文构成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其完整解读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任何机关、组织、团体均“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判决前,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自身认定自己有罪也并没有法律效力。

  之所以设定如此严格的程序规定,并不是法律刻意纵容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有两大职能,一是追诉犯罪,另一个则是避免冤案发生。正因此,刑事诉讼中,法官一方面在控辩双方之间是保持中立的裁判者,另一方面,他也扮演着冤案守门员的角色。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通过电视等平台公然认罪,法官显然容易先入为主,偏离了中立地位,甚至成为冤情“助攻员”。

  须指出,并非所有主动认罪者都在法律上有罪。至少在理论上存在以下情形,有些嫌疑人对事实与法律认识有偏颇,误以为自己有罪;有些嫌疑人迫于各种压力被迫承认自身有罪;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包庇他人,刻意闹明顶罪。而当全社会都认为认罪者有罪,法官经过审理却认为其不构成犯罪,那么裁判者则将饱受煎熬,究竟是屈从了“民意”,还是坚守法律?

  此外,一些案件中,在审前阶段让嫌疑人认罪,还可能暴露侦查秘密,为同案犯逃避责任创造条件,也容易影响到证人判断,给证人作证带来障碍与干扰。诸此种种,在被追诉者被最终定罪前,让其在法庭之外公然认罪,哪怕是自愿认罪,均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诸多具体制度大相违背。因此,全社会有必要形成共识,严格禁止被追诉者“判前电视认罪”,并最终形成硬性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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