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正处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进程之中,这一进程推动着公法关系及其体系的转型发展,改变着国家生活的基本面貌,引导着法治中国的时代走向。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深入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法发展问题,无疑有着重要意义。我们知道,公法的发展源远流长,与国家的起源相向同行。在不同的国度,公法系统彼此分别。然而,各个国家的公法与国家的构造、国家治理体系的模式密切相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公法调整的重要对象之一,它也构成了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重要动力。国家治理体系的任何进展都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新的发展,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新的形态。因此,运用国家与社会的概念工具来分析还是很有必要的。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并且开启了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革命性进程。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公法的第三次转型随之形成。中国的公法系统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首先,公法转型发展意味着国家转型发展的历史性生成。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党把握执政规律,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把依法执政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表明从人治型国家治理体系向法治型国家治理体系转变的重大变革,确立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运行准则,也指明了中国公法转型的运动方向。其次,公法体系的转型也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取向的价值重塑。当代公法发展蕴含着两个不可分割的价值属性,亦即:强化法律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强化法律对维护权利主体的基本作用。1978年以后,中国公法系统的深刻变革充分体现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基本价值特征。再次,当代中国公法转型发展意味着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动。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由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加之根深蒂固的传统基础,以及国内外环境的特殊情况,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国家对社会进行一元化的社会控制,整个社会缺乏应有的活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重塑了国家与政府行为的发展走向,而且把社会从国家有机体中逐渐解放出来,社会本身日益获得更多的独立地位,进而深刻地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图式。在这样一个新的构架中,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被激发出来。在市场取向的改革进程中,社会结构的重整趋势明显,社会阶层分化格局逐渐形成,各种类型的中间组织的作用也逐渐表现出来,社会生活日益显示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在这样一个广泛深刻的大变革中,公法中规范国家权力的规范日益增加,而保障公民自主性的规范更加丰富,这使得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动,也使得这种变动有了更加扎实的法治基础。 当代世界已经或正在进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进程之中,而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发展,必将深刻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基本形态。而中国正在推进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全球正在展开的治理体系变革息息相关,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球治理体系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转型变革的重要影响。我们要通过革新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改进国家发展的条件,从而更有力地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进程,从而为国家现代化和民族振兴夯实基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把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之一,还提出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承担国际责任。这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把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构筑在法治基础之上就显得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构造以法治为依托的国家治理体系,是深入推进国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公法进入了革命性发展的新时代。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公法革命具有如下三个明显特征:第一,关注良法善治的新型公法理念的确立。二战以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展开,善治学说风靡国际学术界。人们通常把合法性、法治作为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强调没有公民对法治的体认,没有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就没有法治可言。我们可以看到,善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有良好的法律,只有良好的法律才能取得公民的自愿服从,也才能取得公民对政治秩序的信任和自觉体认。公法变革的深厚底蕴就在于对善治的深刻体认,把善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结合在一起,把良法善治作为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尺度。第二,政府治理革命的历史性展开。革新政府治理体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构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型态,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在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推动着政府治理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治理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改变着政府治理方式和政府治理结构。而这一进程的本质就是要还权力于市场,还权力于社会。毫无疑问,这是一场深刻的政府革命。第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一体建设、彼此互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新面向是法治因素的日益增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三者构成了一个法治发展的共同体。这集中体现了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转换。一方面,法治国家是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取得预期目标。所以,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建设,国家与社会在法治基础上的有机互动,推动了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刻变革,为当代中国公法发展昭示着广阔的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