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刘建国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意见》强化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和关爱,并赋予了监护、帮扶等主体的责任,构建了多元化的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尤其是专门规定了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等情形,将会面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惩罚。 应该说,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正是基于留守儿童独特的生活环境而做出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好留守儿童的人身权益。其实,《意见》中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是首创,只是之前法律规定的重申。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不过,《意见》的初衷和目的虽颇具善意,但在现实操作和执行中要想产生理想的效果,还有一些配套措施得跟上。 不难看出,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而言,法律并没有缺位,而是作出了明晰具体的规定。然而,即便如此,在现实之中法律却并没有成为留守儿童的权利救济渠道。究其原因,无非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撤销监护权具有被动性,需要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主动申请,而一旦缺乏外部力量的介入,监护权撤销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监护权被撤销后需要另行指定监护人,而对于单位及其他个人来说,对监护责任的承担唯恐避之不及。事实上,法律规定的明晰和具体,《意见》的落地和重申,对于留守儿童来说都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不过,立足于当前现实操作的考量,如何让善意规定落到实处,避免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陷入真空,还需要在制度规定方面进一步跟进和完善。从这个方面来说,应该强化基层组织、相关人员的责任,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确保监护权撤销之诉能够及时到位。同时,有必要完善基层相关组织建设,专门成立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在监护权被撤销后,能够让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补位,确保监护权不出现中断情形。 值得肯定的是,从《意见》中的内容来看,国家对于如何保护好留守儿童的权益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操作标准和流程,赋予规定可操作性。唯有如此,才能让监护权撤销不再面临后顾之忧,而留守儿童的人身权益亦能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