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因北京人和书画院开办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称周杰伦为“汉奸”、“卖国贼”,周杰伦状告名誉侵权并索赔60万元。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被告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周杰伦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8万元。尽管只是一审,败诉的被告方是否上诉,尚不可知,但一审判决传递的信息明白无误,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侮辱他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名为北京人和书画院,本应知行合一,讲究人和,却污言秽语,乱扣帽子。法院判其败诉,可谓当前法治建设的生动注脚。且看北京人和书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登载的文章标题:《打倒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吧,天会收你的》。又是汉奸又是卖国贼,还充斥杀气与诅咒,这事搁在谁身上,恐怕都难以容忍。毋庸讳言,现实中确实有一批人,习惯于给人贴标签,特别是贴一些极具攻击性的政治标签,看谁不顺眼就骂谁卖国贼,与己意见不合就称其汉奸。究其因,无论汉奸还是卖国贼,此类称号最具杀伤力,当事人被构陷后最容易被群起而攻之。 肆意给他人贴标签,除了攻击之外,还可以消费爱国情感、吸引网友关注度。周杰伦是名人,通过骂名人可以炒作自己,迅速扩大名气,以便从中渔利。 其实,像北京人和书画院的这种做法并非孤例。比如某微信公众号冒用王健林的名义,发表批评淘宝网及电商的文章,还有多个微信公众号发文称马云的阿里巴巴集团在“双11”制造猫腻,卖了大量假货。结果这些公众号分别被王健林和马云告上法庭。 将这三个案例对比可发现,相关公众号都是消费名人,都是炮制不实之词,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应该看到,法治时代应该以法说事,无论周杰伦还是王健林、马云,当自身权利受损时,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破除“畏进公堂,耻于诉讼”的陈旧思维,恰是法治意识的生动体现。 权威统计显示,微信公众号的数量目前已经突破1000万,每天还在以1.5万的速度增加。在以千万计的微信公众号中,有颇多安分守己的公众号,也有为数不少的营销账号,迷恋尖叫效应,为了上头条、赚眼球,可谓处心积虑。恶意中伤名人,或者盗用名人的名义造谣,于法不容。 以此案为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诸如“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天会收你的”、“狗日的”、“白眼狼”、“一坨屎”、“贼眉鼠眼”等词语,已对原告的人格构成侮辱,甚至达到了谩骂的地步。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这就说明经营微信公号不可乱扯淡,必须遵纪守法。自媒体毕竟不是法外之地,不能突破法律红线,不能挑战道德底线,也不能伤害公序良俗。“你可以挥拳,须止于别人鼻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以玩火为能事,终究会被烫伤;以触碰法规为快事,恐难逃法规制裁。众所周知,国家网信办曾多次依法关闭一批微信公众号。腾讯也曾自查自纠,对照《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暂停更新和永久关闭一批公众号。 “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无论在网上还是在网下,正常“行驶”,要想不脱轨,避免人仰车翻,就别飙车,别闯红灯。别再给人贴诸如汉奸、卖国贼等标签了,否则法律不能沉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