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涛(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副教授) 在法治的框架中,法律是权力与权利的载体,是政府与公民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将法治片面理解为公民与政府的对抗,是对法治核心意义的曲解。法治要求政府与公民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活动,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一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意义上,法治为所有社会主体提供了一个由法律主导的理念空间和制度空间,从而形成法律秩序,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而所有社会主体也都负有维护法治秩序的义务,其底线就是守法。 守法首先是将法律作为基本的价值共识载体予以尊重,这是法治的伦理底线。相对于道德,法律对于社会主体的要求较低,是社会成员有能力做到的。法律是维持一个社会共同体运转的基本规范,尊重法律,其实就是在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由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担负着凝聚法治共识,认同法治价值,传播法治理念的重任,对于法治的推进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承担着高于普通人的义务。通常,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形成了法律思维,遵守着公认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从事法务工作的金科玉律,其首要要求就是守法。守法是一种尊重法律的态度,是一种基本的公民德性。由于法律凝结着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和道德,从法律外寻找道义的支撑点,特别是将自己的职业身份同某些价值理念捆绑,以“人权卫士”或正义代言人自居,从而绑架道义价值并有意误导公众舆论,对法治建设来说根本不是什么福音,毋宁是破坏和戕害。况且,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任何具有特定职业身份的个体,并不因其不具有官方的身份从而在道义上就更具有正当性,更能够成为正义的代言人。显然,从法治的角度来评价,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应该是一切行使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而不是裹挟民意、窃取道义制高点。 守法更主要的是遵守法律而行为,这是法治的行为底线。守法在根本上是对行为的要求,既包括履行法律义务,也包括行使法律权利。人们通常根据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不同要求,认为对于政府而言,法律授权才自由;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然而,自由内在地要求自律,权利内在地伴随着责任。法律上的自由是主体依据自由意志实施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个体在行使法律上的自由时需要保证自己的自由行为同社会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自由行为能够共存。这就意味着,自由内在地要求主体对自己的自由行为施加限制,这就是自律。而以自由为本质内容的权利,天然地与责任有关系。权利的享有不是无条件的,没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保证,权利关系在社会中就无法有效地展开。如果主体不能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有效地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就要对自己未能尽到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人可以让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得法律上的豁免。就此而言,个别的“死磕派”律师之所以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根本上是因为他们突破了法治的行为底线,逾越了法律的界限。 自由与自律、权利与责任的内在关联提示我们,将政府与公民看作是法律上对立的双方,不但在逻辑上成问题,在实践上还可能是有害的。在法治的框架中,政府与公民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依据法律共同维护法秩序,形成由法律主导的公共活动空间。在这个公共空间内,公民不仅是社会共同体中的权利享有者,还是义务承担者。作为一个私主体,公民行使着私法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在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对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维持履行相应的义务。做一个有德性的公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就是尊重国家法律,不但在行为上守法,而且在道德上认同和遵守法律所承载的基本价值理念。对于法律人来说,自身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倡导法治理念,做民众表率,是其对社会共同体承担的基本义务。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要靠法律人的严格自律来维护,只有守法成为法律人的伦理底线和行为底线,法治才不会丧失声誉。“人权观察”在其年度报告中对中国依法处理涉嫌违反法律的所谓“维权律师”说三道四,对于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毫无建设性意义,只是平添噪声罢了。 |